在前期的推送中,我们了解了虚拟币的法律边界。而业内有一种传说,虚拟币钱包在是合法的,可以任性发挥,然而,事情没有您想的那么简单,由于币的来源有瑕疵,导致钱包本身的法律风险骤增。钱包或区块链技术提供商,也有可能成为不法人员的共犯。
为防止好心好意办瞎事,我们撰写今天的文章与您分享如下要点:
假使数字资产的来源或者上游的业务存在瑕疵,区块链数字钱包为上游业务提供帮助到底是无害的中性帮助行为还是应当予以处罚的帮助犯呢?首先,来看一下这两个概念。
中性帮助行为,顾名思义就是不偏不倚,中性的行为却起了帮助的作用。学术上根据周光权教授的观点中性帮助行为指的是不具有刑事违法外观,但实际上对犯罪活动产生帮助的日常行为,这类行为是为了满足社会生活的一般需要而做出的,具有日常性、可替代性、匿名性、帮助性等特征。
英国ASA向50多家宣传加密货币的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金色财经报道,英国广告标准局 (ASA) 向 50 多家宣传加密货币的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将该问题描述为“红色警报”优先事项。该通知告诉这些公司审查他们的广告,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规则,\"以便消费者得到公平对待\"。
具体而言,广告必须明确指出,加密货币在英国不受监管,投资价值是可变的。他们也不得暗示投资决定是 \"微不足道的、简单的、容易的或适合任何人的 \"或 \"暗示购买的紧迫感或造成对错过的恐惧\"。ASA最近已经以误导消费者和 \"对社会不负责任 “为由禁止了几个加密货币广告。该监督机构表示,它将继续监测合规情况,如果没有看到改善,将实施制裁。它还与FCA合作,FCA最近透露,它在去年6个月内开设了300多个与加密货币公司有关的案件,并对该行业的公司进行了50项调查,包括刑事调查。(finextra)[2022/3/23 14:12:20]
由于中性帮助行为的日常性特征,其所产生的风险一般是法规范所允许的,因而不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而与之对立的帮助犯指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物质或精神支持等帮助的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具备法益侵害性,应当被评价为犯罪。
怀俄明区块链委员会创始人:该州对比特币的支持程度领先于纽约:怀俄明区块链委员会创始人Caitlin Long今日在节目中表示,该州对比特币的支持程度遥遥领先于纽约。
Long还表示,未来比特币可能会达到100万美元,这将给比特币所有者和金融机构带来新的法律问题。(Cointelegraph)[2020/6/7]
从客观归责论的角度来看,单纯提供技术支持的中性帮助行为,很有可能没有强化和促进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不能仅凭借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就认定其成立帮助犯。在这一理论之下,只有当行为人对正犯行为具备特殊认知,且超越了业务活动的最大自由边界时才可能被归责。
然而,当前实务中对中性的业务行为与帮助犯的区分仍主要采取主观说,也即只要中性帮助行为人具备故意心态,对正犯行为有所认知,并且积极帮助或者放任不法行为的发生,这一行为就已经突破了中性的界限,构成帮助犯。
声音 | BCH支持者Roger Ver:大区块比特币是几乎所有早期参与比特币的人的共识:金色财经报道,2月10日,有网友整理并发布了一篇比特币早期开发者Gavin Andresen支持大区块比特币的文章。今日,BCH支持者Roger Ver转发该推文并引用文章话术称,在审查、谎言、黑名单和宣传之前,大区块比特币是几乎所有早期参与比特币的人的共识。(注:和比特币核心维持1MB固定区块容量相比,BCH阵营倾向于扩容。)[2020/2/12]
区块链钱包业务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虚拟币的其他业务更好地经营运作,一般情况下是一种中性的业务行为。相关技术人员是中性业务行为的从业者,只要这些从业者是按照技术规程做事,未对上游瑕疵行为产生认知和帮助,即使产生风险,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当为法规范所允许。
声音 | 美国前国会议员:加密货币的监管框架将使人们受益:据Sentinel-Standard消息,美国前国会议员Harold Ford在本周发表专栏文章表示,区块链技术提高了服务效率,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美国国会和其它利益相关方必须共同努力,为加密货币制定一个平衡且全面的框架,确保消费者得到保护。如果没有明确的监管,加密相关公司获得投资的可能性会降低,而这些公司能提供可靠、廉价且高效的服务,使人们受益。不明确的监管会阻碍经济增长并减少投资活动。[2019/3/17]
但是,一旦技术人员对上游正犯行为进行帮助时是故意的心态,区块链钱包的技术支撑行为就不再是中性业务行为,应当成立帮助犯。
例如,在毛杰、肖某某集资案((2017)皖0104刑初577号)中,肖某某明知毛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仍然为其搭建平台、提供场所,这一行为已经不能被认定为中性的业务行为,应当被认定构成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指在认识因素成立的基础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积极追求的心态,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实践中,从业者往往忽略间接故意,以为只要没有“直接有意为之”或者“出于公心”就没有问题,其实,只要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有可能因为间接故意而被追责。
据此,如果区块链钱包业务的从业者认识到数字资产的来源存在问题或者他人进行的上游业务是法所不容许的,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进行数字资产的存储、交易等活动,技术从业者所提供的技术就失去了中立性。若他人构成犯罪,技术从业者成立对应犯罪的帮助犯。
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非常容易混淆。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的态度是一种消极的不保护,行为人认为结果不会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态度则为积极的放任,行为人认为结果是否发生无所谓。
二者之所以容易混淆,主要是因为在这两种责任要素下都预见或者认识到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因此,从行为来判断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进而区分这两种不同的责任要素在操作上并不具有可行性。
笔者认为,应当从认识可能性的角度来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预见到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则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认识到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则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当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
在钱包业务中也是如此,如果已经采取了当下中等技术水平的网络技术,主观上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那么,司法实践中将按照过于自信的过失进行处理;如果没有采取相应技术防范,或者虽有技术防范但危害结果发生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思,那么,司法实践中将按照间接故意进行处理,换句话说,会按照犯罪处理。
写在最后
通常情况下,支撑钱包的技术是一种中性的业务行为。但技术不总是中立的,有时候中性的业务行为与帮助犯仅一线之隔,稍不留神就会站到法律的对立面。
因此,我们建议大陆的冷热钱包技术供应商,除却对增值业务的欲望要压制之外,也要做好反等工作,防止被当成共同犯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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