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虚拟货币“挖矿”成为淘汰类产业后,会带来哪些影响?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电子烟商标、假药等制假售假方面的刑事案件。

Billions项目组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将虚拟货币“挖矿”纳入淘汰类产业。》的决定)这一产业结构调整是延续了2021年9月24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第项的内容,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在增补列入前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而之所以禁止虚拟货币“挖矿”,一是基于“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并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二是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湖州市浦发银行南浔小微支行开展防范虚拟货币风险宣传:12月23日消息,为增强社会公众的虚拟货币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打造和谐稳定的金融环境,湖州市浦发银行南浔小微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日前组织开展了以“远离虚拟货币 保护资金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合法进行货币交易活动。该行以网点为阵地,充分利用网点资源,扎实推进主题宣传活动。

下一步,浦发银行南浔小微支行将持续推进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宣传,进一步推动相关知识的深化普及,维护公众的资金安全和财产权益,为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贡献。(湖州日报))[2021/12/23 7:57:55]

在上述节能减排、碳中和的生态目标以及保障稳定的金融秩序,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背景下,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就成为必然。

然而,即使禁止“挖矿”,但是市场上仍然存在大量的“挖矿”项目,比如“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等。

日本金融厅新增加虚拟货币交易企业Coinage会社:日本金融厅7日新增加Coinage会社登记成为虚拟货币交易企业。该公司2019年6月成为上市公司Money Partners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Coinage也成为Money Partners集团旗下第二家登记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司。(Coinpost)[2020/7/7]

这就不得不思考,禁止“挖矿”是不是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挖矿”都不得在国内存在,是不是国内所有主体也都不得从事与“挖矿”相关的活动,个人是不是也不能去投资“挖矿”,比如投资境外的“挖矿”项目,更重要的是从事“挖矿”是不是会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一、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都将禁止,没有例外。

动态 | 国内88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85家ICO交易平台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中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院长张一锋介绍了虚拟货币领域清理整顿工作进展及成效。张一锋称,经过稳妥有序地组织推进,各地搜排出的国内88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85家ICO交易平台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以人民币交易的比特币从之前全球占比90%以上,下降至不足1%,有效阻隔了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对我国的消极影响,避免了一场虚拟货币泡沫,得到社会各界高度认可,引领了国际监管趋势。[2018/7/6]

目前,可能有这样一种认知,既然“挖矿”耗能,影响碳中和,那么是不是不耗能,不影响碳中和的“挖矿”项目就可以被允许。

这种认知,主要源于目前的“挖矿”机制,大多数是通过计算机的计算能力进行,其所蕴含的底层区块链共识机制是工作量证明,在POW的共识机制之下,每个参与“挖矿”的人即“矿工”都必须依靠一定的计算机设备,在区块链上参与记账,进而获得相应的代币奖励。

日本虚拟货币交换业协会已于3月29日正式宣布成立:据日本经济新闻网消息,日本虚拟货币交换业协会已于3月29日正式宣布成立,在日本金融厅登录的16家交易所全员参加,计划4月中旬开始制定具体自制法规。该自制团体由日本虚拟货币从业者协会(JCBA)会长、MONEY PARTNERS GROUP社长奥山泰全担任会长,日本区块链协会(JBA)代表理事、bitFlyer社长加纳裕三任副会长。[2018/4/5]

而由于POW机制之下的“挖矿”,需要依靠大量的电力来带动动计算机的各种设备,因此,就会耗费大量的电力能源。比如以太坊、比特币是用显卡、芯片“挖矿”;奇亚币、fil币是用硬盘“挖矿”等等。总之,计算机上的各种设备都可以用来“挖矿”,而使用何种设备“挖矿”,取决于某一币种的算法,但只要启动设备就会耗费电力资源,结果只是耗费资源的多少问题。

因此,为了解决耗能的问题,虚拟币“挖矿”的共识机制不停更迭,于是就出现了权益证明机制和委托权益证明机制。权益证明类机制下的共识机制,与POW最大的不同在于不需要算力“挖矿”,也不需要物理设备“挖矿”,而是通过投入的虚拟币证明自己的“权益”,再根据持有币的数量和时长获取自己的代币收益。

韩国将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所: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计划推出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监管方案。同时韩国总理也非常关注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的增长和风险。[2017/11/29]

比如,权益类共识机制下的“质押挖矿”以及“流动性挖矿”就成为当前的热门“挖矿”项目,这两类“挖矿”都是通过投入一定比例的虚拟货币获取虚拟货币产生的利息。

这类不通过“算力”。无需投入物理挖矿设备的“挖矿”项目,虽然不会造成能源消耗,但是仍然会面临各种金融风险,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目前各种DeFi“流动性挖矿”,因为不同于算力挖矿,没有算力挖矿背后的资源消耗作为背书,形成的矿池是靠主流币的堆积,没有一个确定的共识项目,逐渐就演变成了“以币换币”的币池,隐藏着巨大的金融危机,以及违法犯罪的风险。

因此,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都将禁止,没有例外。

二、任何规模化的“挖矿”企业均禁止“挖矿”,但个人“挖矿”以及海外代理“挖矿”是盲区。

在所有形式的“挖矿”项目均被禁止之后,是不是国内所有主体都不得从事与“挖矿”相关的活动,个人如果去投资“挖矿”是否可行呢?

这个问题应当从9.24《通知》规定的内容去寻找答案,应当进一步分析9.24《通知》所禁止的“挖矿”面向的主体是谁。

经过全面分析9.24《通知》,可以看到目前禁止“挖矿”的态度,是对现存的“挖矿”项目引导有序退出、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但这一态度针对的是企业,包括以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产业的企业,数据中心类企业,而且是规模化的“挖矿”企业,个人“挖矿”行为并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要求。

既然《通知》面向的是规模化的“挖矿”企业,那么是不是零散的个人“挖矿”以及海外代理“挖矿”仍然可以继续呢?

可能并不是如此,只能说个人“挖矿”以及海外代理“挖矿”在目前来说是监管盲区。

因为从禁止虚拟货币炒作,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挖矿”,都会将挖到的“矿”用去交易,只要用去交易,就会滋生金融风险,因此,个人“挖矿”以及海外代理“挖矿”仍然是受监管的。

三、违背禁令“挖矿”至多是行政违法行为,上升不到犯罪的高度

虽然企业以及个人“挖矿”不被允许,但是不是只要个人或者企业从事“挖矿”就会涉嫌犯罪呢?比如,很多人就会认为构成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

要说明的是“挖矿”虽被禁止,但“挖矿”本身并不会是犯罪行为,最多是行政违法行为,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更不可能是犯罪行为。非法经营罪虽然是刑法中的兜底罪名,但是“挖矿”行为还达不到用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手段予以打击的程度。

且纵观现有司法案例,没有一例是因为“挖矿”本身而受到刑事追诉。现有因“挖矿”以刑事犯罪处理的,多是打着“算力挖矿”的“虚拟矿机挖矿”项目,以及在“矿机租赁”、“质押挖矿”项目中,采用了“拉人头”、“层级性返利”的推广模式。

这些构成犯罪的所谓“挖矿”项目,无不外乎包括两种,一是以“矿机挖矿”之名行发行虚拟货币之实,要么没有真实的“矿机”和“矿场”,要么没有真正的区块链技术;二是以“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为主的存币生息,形成高收益高回报的资金盘。尤其是目前被玩坏了的DeFi“流动性挖矿”以及质押机制的“挖矿”项目,项目方根本就没有将质押的虚拟币用于项目本身,也没有在智能合约中写入质押机制,所谓的质押币成为了项目方任意可以挪用的资金。

综上所述,“挖矿”成为淘汰类产业后,基于节能减排、碳中和的生态目标以及保障稳定的金融秩序,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都将禁止,即使是不耗能的“挖矿”也不例外;在“挖矿”被禁止的背景下,目前的面向主体是规模化的“挖矿”企业,个人“挖矿”以及海外代理“挖矿”是盲区,但最终也会禁止;如果违背禁令“挖矿”并不会上升为犯罪行为,更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至多是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任何从事“挖矿”项目的存量以及增量企业与个人,必须在知悉禁止“挖矿”所产生的影响之下,及时调整布局,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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