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全律师认为,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交付了虚拟货币没收到钱,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交付了钱没收到虚拟货币,起诉的,法院应按照不当得利或涉嫌要求返还或退赔。3、钱“币”均交付完毕,因虚拟货币买卖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即履行完毕后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京0101民初18610号
虚拟货币买卖
原告称:初*与金**经过沟通,初*向金**出售虚拟货币*币2970个,约定总价款19500元。2019年4月5日,金**向初*汇款19500元。金**和初*之间交易虚拟货币*币的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属于违法买卖行为应当判定合同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
Paxful联创:比特币P2P市场未来取决于变得无需许可且势不可挡:金色财经报道,Paxful的联合创始人Ray Youssef表示,点对点比特币 (P2P) 市场仍然是允许用户跨境转移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的未来取决于变得无需许可且势不可挡。
Youssef与Nicolas Gregory和Antoine Riard一起推动CivKit的开发,这是一个P2P市场,它将利用Nostr和闪电网络的技术来为去中心化平台提供支持,从而允许同行之间进行审查和无需许可的交易。Youssef讨论了正在开发的该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在2023年底发布alpha版本。[2023/8/25 10:02:53]
被告初*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是一同从第三方万春处购买*币虚拟货币,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币虚拟货币买卖法律关系。
一南非男子不小心删除了20个比特币的密钥:根据MyBroadband的报道,一名叫迈克尔斯南非男子在十年前开采了20个比特币,但弄丢了密钥致使再也无法找回比特币。在撰写本文时,比特币的交易价格约为46500美元,20枚BTC的当前价值超过93万美元。“我相信我使用了原始的比特币钱包软件,它需要钱包密钥和密码才能访问。”迈克尔斯说,他在电脑上的一个文本文档中备份了钱包的私钥和密码,但随后在清理设备时删除了该文档。?“我记得收集了房子里所有的硬盘、记忆棒、CD和DVD,并仔细检查了它们。这花了大约一周的时间。我还尝试在主硬盘上运行数据恢复软件,但这没什么用。到那时,该驱动器已被多次格式化和重复使用。”迈克尔斯现在是一名合格的电子工程师,目前拥有少量的各种加密资产。(dailyhodl)[2021/8/20 22:25:34]
数据:比特币当前用户量与97年互联网用户量大致相当:Documenting Bitcoin今日发布推文称,根据visbitcoin数据,比特币现在的用户数量与1997年互联网的用户数量大致相同。[2021/6/19 23:50:00]
虚拟货币交易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围绕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4日,初*向万春转账24000元。2019年4月5日,金**向初*转账19500元。2020年12月17日,金**向初*发送微信语音:“初*姐你好,去年通过你,咱俩买的那个*币是从谁手里买的呀?我今年已经打算要立案了他能把钱退给你呢,这事儿就不用那个立案,他要是不给你退款就形成,因为现在*币账户都打不开,你看现在这种情况,完全是的行为,根本就没有价值,你跟他联系一下,看看他能不能给咱们退了,如果要退不了的话,那我就要走法律程序,如果要是他能退的话,那咱们就好说,如果你这儿要是不方便说,你就把联系方式、然后找谁你告诉我。”庭审中,原告称,*币交易平台现在无法登陆打开,无法提供交易平台账户交易情况。在该平台购买虚拟货币有严格的流程限制,新的开户人不能直接向平台购买,只能向上家购买,当时被告在该平台有账户,原告将钱转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一个开户码,原告才能在该平台开设账户,之后原告的账户里就有虚拟货币了,应该是被告转给原告的,具体怎么操作的原告不清楚。
Patoshi研究者:中本聪永远不会花费他挖的比特币:金色财经报道,第二层比特币协议RSK的设计者Sergio Demian Lerner表示,他花了三年时间才发现导致Patoshi模式被发现的存在于比特币代码中的隐私漏洞。据悉,Patoshi模式描述了一个使用略微不同的挖掘算法挖掘了约110万枚比特币的矿工,大多数人认为该矿工是中本聪。Lerner说,他决定不深入研究,以免打扰发明者(中本聪)。他认为,基于自己的研究和对中本聪的理解,他相信比特币的创造者永远不会花费他挖掘的比特币。[2020/6/5]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前述主张,被告称,万春是被告在一个群里认识的人,被告加了万春的微信。当时原、被告都想购买*币虚拟货币,双方协商好后,2019年4月4日被告将款项转给万春,之后万春直接将19500元等值*币转给原告账户,将4500元等值*币转给被告,原告的*币不是被告转给原告的,2019年4月5日,原告将被告垫付的19500元转账还给了被告。原告的平台账户不是被告帮其开设的,平台账户可以自行注册。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对*币系从案外人处购买是知情的,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买卖虚拟货币*币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本案中所涉的*币属于一种虚拟货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原告明知其行为实为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