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央行数研所所长穆长春今日在“第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表示,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是确立用户享有所有权的基础。用户通过交付币串的方式完成支付,在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完成结算,不仅明确了交易用户间数字人民币的权属关系,而且为交易的结算最终性提供了法律确定性保障,避免信用、流动性等风险。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是通过币串形式体现的。数字人民币由加密前置系统生产,并由分布在运营机构的加密前置机将用户的所有者标识及相关字段,添加至数字人民币的核心域,形成币串,发送到用户数字人民币钱包。同时,数字人民币具有价值特征,在法律上具有“物”的属性,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
央行数研所新专利公布:基于蓝牙进行数字货币快速离线交易:金色财经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一项名为“交易处理方法、系统、装置、设备以及存储介质”的专利公布,摘要显示,该方法应用于离线交易系统,其中包括一对交易终端,终端设置有蓝牙模块,付款终端通过自身安全芯片存储数字货币;基于蓝牙通信通道,由自身安全芯片向收款终端的安全芯片转移数字货币;收款终端通过自身安全芯片存储所转移的数字货币。该专利中的方法和系统,可缩短交易时长,提升离线交易效率。[2022/12/31 22:17:55]
“数字人民币属于特殊动产。”穆长春认为,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可通过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使用。数字人民币作为价值尺度与交换媒介的统一,决定其本身不具有“个性”,它所表现的价值以所表示的货币单位来计算。因此,用户使用数字人民币时,将根据其代表的价值实现财物交换,完成债务清偿。
央行数研所与金融四十人论坛联合发布数字人民币无障碍设计课题报告:9月8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数研所)与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今日在2022中国(北京)数字金融论坛上联合发布了《数字人民币无障碍及包容性设计——通过无障碍及包容性设计促进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研究》课题报告,以及数字人民币相关无障碍产品解决方案。《报告》提出了“控源头、建体系、重扩展、有温度”的数字人民币无障碍及包容性设计理念和原则。《报告》还编制了数字人民币体系标准规范草案,涉及产品、环境建设、客户服务等方面。[2022/9/8 13:17:16]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消费物是指同一人不能因同一目的反复使用的物。数字人民币作为交换媒介,其流通性远远超过其他财产,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不可再使用,是典型的消费物。
声音 | 央行数研所区块链课题组:要引导区块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区块链课题组课题组(成员:穆长春、狄刚、吕远、钱友才、卿苏德)发文《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谈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管理》。文章称,区块链以大量冗余数据的同步存储和共同计算为代价,牺牲了系统处理效能和客户的部分隐私,尚不适合传统零售支付等高并发场景;但是,在对信息可信共享要求较高、对并发量要求较低的领域,例如交易结算、贸易金融、产权转让等,区块链已经有广泛应用。要引导区块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要去伪存真,“币”和“链”不能混为一谈;二是要务实推进,不能为了区块链而搞形象工程;三是要立足长远,认识到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系统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特征;四是要标准先行,引导区块链产业规范有序发展。(中国金融)[2020/2/21]
“数字人民币价值特征赋予数字人民币货币的法律属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穆长春介绍,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是以币串交付的方式完成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同样适用于作为特殊动产的数字人民币所有权变动。
他进一步解释,付款人为购买货物或劳务等原因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通过向收款人转移数字人民币币串的占有完成交付,同步发生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支付完成后,付款人失去对交付金额的数字人民币的占有和控制,收款人获得所有权,收付款双方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余额和币串信息同步发生变化。
此外,穆长春还表示,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与实物现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收付款人进行点对点支付和结算,同步完成货币价值从付款人向收款人的转移,实现支付即结算。
“数字人民币天然具有结算最终性,不受‘零点法则’的影响,具有法律确定性。”穆长春指出,用户享有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不属于运营机构资产,不计入运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同时,从数字人民币系统层面看,一旦支付指令通过有关系统验证,便具有无条件执行和不可撤销的特点,支付结算完成的时点即为所有权转移完成的时刻,保证了支付结算的最终性。因此,即便运营机构破产,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也不纳入破产财产,不受“零点法则”影响。此外,数字人民币是央行货币,央行是流动性的最终提供者,使用央行货币进行货币结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结算最终性。
编辑陈莉校对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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