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金:法院判决再次强调:任何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无效,损失自担!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币、Q币,点券,微币等,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便士币等。此前不少人乐忠于炒作虚拟币,一度也是非常火热,但是随着国内对于虚拟币投资交易的定性更加明确,继续投资的人已经越来越少,本文将通过一则2022年的最新案例表明国内司法机关对于虚拟币投资交易的态度,欢迎读者关注和留言。#货币#

韩国法院判处公务员因盗用公共资金购买加密货币而入狱:金色财经报道,韩国一家法院已将一名公务员判处缓刑,该公务员窃取了价值数千美元的公共资金以支付加密货币投资。这名公职人员被判处一年缓刑和两年缓刑。由于法律原因,这位官员没有透露姓名。[2023/5/30 9:50:01]

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的经过:2021年6月29日,许某为投资ONTC本体金获利向朱某转账。为方便投资,许某要求朱某代为购买ONTC本体金后再转至许某本体金客户端账户。朱某代为将许某转账的本体金出售后,再将返利通过微信转账给许某。后因本体金客户端不能打开使用,无法取得获利,双方产生纠纷。许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Celsius债权人:法院判决客户并不对每个债务人实体都有索赔权:3月10日消息,Celsius官方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 (UCC) 发推文称:“美国联邦法官Martin Glenn不同意UCC和Celsius的观点,他同意优先股持有人的观点,认为客户并不对每个债务人实体都有索赔权。UCC不同意这一判决,并对判决结果感到失望。UCC正在考虑其选择,以确保客户从Celsius中获得最大的价值。”[2023/3/10 12:54:18]

然而,诉讼的结果是,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江苏一法院判决比特币“矿机”租赁合同无效:6月1日消息,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比特币“矿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返还租金和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该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对电力资源造成浪费大,不符合我国“双碳”目标要求,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无实际的价值支撑,其生产、交易环节衍生诸多风险。

此前3月份消息,北京朝阳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现代快报)[2022/6/1 3:55:24]

动态 | 加拿大法院判决用户退回被错误发送的以太坊:据Cointelegraph消息,12月12日,牛津大学法学院的商业法博客发表文章,提到日前加拿大对数字货币索赔案的判决,会对将来相关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新加坡区块链创业公司Copytrack向Brian Wall发送530枚CPY代币(当时价值约合583美元),但是却错误地发送成530枚ETH(当时价值约合37万美元),法院最终裁定,Brian Wall必须归还这些ETH。SAFE法兰克福研究员Grygoriy Pustovit表示,裁决允许了原告追踪并找回数字货币,这一先例可能对关于数字货币丢失或被盗的索赔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2018/12/13]

法院经审查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本案所涉ONTC本体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根据前述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ONTC。本体金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虽然许某系通过多次与朱悦语通过转账进行投资与获取返利,但许某自行掌控ONTC本体金客户端及账户,根据许某多次向朱某发送ONTC本体金转账记录来看,许某已经获取了相应的本体金及返利,仅是委托朱某进行本体金的买入与卖出,投资人为许某本人,许某娣该投资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风险自行承担,故许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故许某无论是委托朱某购买本体金还是从朱某处直接购买本体金,本质都是以现金换取本体金、目的是为了获利,不改变其投资行为的性质,其投资损失应由许某自行承担。

所以,消费者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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