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虚拟货币交易 哪种模式涉非法经营罪?

近期虚拟币圈里的朋友,从海内外发来私信询问:在中国,哪些虚拟币交易的模式会被当做非法经营罪处理?就这个问题,飒姐做简要回复,请大家务必注意法律红线,不要以身试法。

合法模式不多,但有。

从现有法律法规+司法实践角度,对比特币的“特定的虚拟商品”法律定性并没有改变,飒姐认为民法典也是允许中国人持有比特币的。这是虚拟币在中国还能够有生存空间的前提条件。

目前,有两种涉虚拟币的业务模式是合法的。一是虚拟币钱包业务,即维护虚拟币的安全,提供阻击黑客攻击的解决方案等;二是OTC,以币交换币。由于这两种模式是合法的,因此,为这两种模式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或其他技术服务在法律上是容忍的。

部:今年1至5月打掉虚拟货币等团伙380余个:6月17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的工作举措和成效等情况。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忠义表示,2021年1至5月,全国机关对黑灰产犯罪重点打击,打掉技术开发平台、网络引流推广、虚拟货币等团伙380余个。(北京日报客户端)[2021/6/17 23:45:31]

但是,对于钱包提供增值服务,也就是“定期利息”等,是不被我国法律允许的。理由是9.4公告将虚拟币的金融属性否定了,因此凡涉及虚拟币的金融服务,一般而言都涉嫌违法,只是程度不同。

现场 | Calibra项目负责人:所有的虚拟货币都会有一个目的 即发展成全球性的货币: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0月2日,在N.avenue株式会社在东京举办日本区块链大会b.tokyo上,Facebook区块链子公司Calibra项目负责人Catherine Porter进行“Libra的钱包Calibra”演讲指出:Libra区块链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开发者可以在其上开发并逐渐进化为一个有很多业务的大型生态系统。节点由联盟会员运营,随着时间的发展,Libra区块链将会变成一个自我支持和不需要许可的区块链。Libra目前仍处于初期,有很多特殊的部分。所有的虚拟货币都会有一个目的,即发展成一个全球性的货币。 Libra的目标是在全球逐步推进,每个地区的政府监管不同,我们需要一步步推广其应用。希望2020年上线Calibra钱包。[2019/10/2]

动态 | 日本总务相施压金融厅事件后续:虚拟货币Spindle宣布退出日本:虚拟货币“Spindle”的策划销售公司,于本月15日宣布从日本“撤退”,在网站主页上宣布关闭日本办公室,并将总公司搬迁到伦敦。该公司是野田总务相向金融厅施压问题的当事人。人气歌手Gackt作为股东为Spindle做了很多宣传,警视厅的网络犯罪对策科已经对该虚拟货币和Gackt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表示Gackt作为股东,具有通过发币融资后撤资的不透明交易嫌疑。[2018/8/13]

USDT\USDC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法币”

飒姐跟几位检察官、法官朋友聊天,有一个共识就是“外国的钱也是法币”,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咱们不赘述。现在我们关注USDT等稳定币到底算不算法币,从严格意义的行政法角度,当然不能将一个锚定美金的虚拟币当成法币,但是,从实质角度,一对一锚定美金,具有流动性和支付结算功能,在刑法领域大概率会把USDT当做法币看待。

因此,凡是用稳定币进行对敲的业务(违反《外汇管理条例》),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中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数字货币放贷问题

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一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利息超过年化36%的行为(近期法规修改,现为年化15.4%),是非法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

由于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法律定性不同,比特币等主流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而ICO的原生代币为“数据”。两者均没有“资金”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稳定币等与法币直接挂钩,而比特币等主流币也有发育较为成熟的市场,因此,实践中,还是有较大概率将数字货币真的当做“货币”来看,发放各类虚拟币也会被当做非法放贷处理。但是对于草台班子ICO的各种原生代币,不会按照货币看待,很有可能会按照罪处理。

写在最后

虚拟币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可能涉“非法从事期货业务”。虚拟币的量化业务,若与交易所勾结,有可能涉罪。ICO本身在我国法律项下,不会触犯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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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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