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篇《XX撕开中国NFT的“遮羞布”》一文,迅速闯入大家视野,文章内容不多,但题目足够劲爆。在很多数藏社群,我们都发现了这篇文章带来的巨大反响,人们纷纷讨论,这是不是表明中国本土数字藏品就此“阵亡”,不再有生存空间。为了降低数藏行业的恐慌心理,我们从客观角度对近期监管动态、某大厂数藏是否“回购”和上下求索的数藏生存之路,撰写此文,仅供行业内人员参考。
据媒体报道,7月以来,多个数字藏品平台表示接到了相关监管部门的通知,并发布关闭寄售市场公告。6月底,某上市公司也关闭了数藏平台,并表示“接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平台将关闭寄售市场,直至国家相关法律完善允许。”
值得注意的是,自去年以来,上市公司开展NFT、数字藏品、元宇宙相关业务,甚至是公开披露研究进展、提及元宇宙概念,都会引起证券交易所的关注。例如,2021年底,深圳某公司在某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虚拟数字人技术是元宇宙相关技术的组成部分,该公司及关联公司在虚拟数字人方向已开展多年技术研究,并申请多项相关发明专利,随后该公司股价盘中涨停,并在当日收到了某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注函》,要求其说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与元宇宙概念的关联性,虚拟数字人技术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及产品形态,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收入占比等内容。
声音 | 肖飒: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风险可能会更高:据中国经营报消息,中国银行法学会研究理事肖飒强调:“不是只有ICO才会违法,虚拟币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会有风险,同时只是其中的一种风险而已。其他例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风险,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也会存在,而且某种意义上可能会更高,因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风险也更大。”肖飒曾撰文指出,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无疑考验着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虚拟货币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平台和发行方式,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如有内外勾结内幕交易行为多涉嫌此罪)、罪、盗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2019/11/23]
今年上半年,国内某上市公司因其实现收入增长的业务之一信息技术服务业客户较为分散,订单需求发生频次高、业务周期短、单次服务金额较小,受到了国内某证券交易所向其发送的《关注函》。在关于对该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该公司披露了其运营的数字藏品头像项目及数字藏品虚拟资产管理系统等相关情况。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九条,关注函属于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的一种。显然,从出具主体来看,关注函并非行政处罚,但其影响不容忽视。原因在于,回函按照监管要求需要向公众投资者披露,披露的结果很有可能造成股价波动,对公司声誉也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新规 预示五个未来趋势:10月22日消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今日发文对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解读:1、由于区块链媒体极易影响社区用户的心态,如果含有内容与挖矿、产生tokens直接相关,该媒体行为应该受到区块链新规管理;2、作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程序猿成为“盯防主角”;3、建议广大区块链行业企业和从业者,积极参与到各地区块链行业协会中;4、备案,倾向于形式审查;5、社区言论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同理。[2018/10/22]
再来看香港地区。今年6月,香港证监会公开提醒投资者注意数字藏品的相关风险。“数字藏品与其他虚拟资产一样面对较高的风险,包括二手市场流通性不足、价格波动、定价欠缺透明度、遭黑客入侵及欺诈风险。”证监会最近留意到,有些数藏跨越了收藏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界限,例如有着与‘证券’或尤其是‘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权益相类似的细分化或同质化数藏。”同时,香港证监会也表示,“整体而言,如果某数字藏品是一个真正以数码形式存在的收藏品,与之相关的活动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可以看出,这与三协会的倡议精神存在一致性,即肯定NFT具有一定价值,同时严防证券化风险。
分析 | 肖飒律师解读五部门风险提示:今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文,解读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肖飒表示,风险提示中明确提出\"代为投资,极可能是活动\"。这句话具有重要的现实立案价值。这就意味着,ETH等也有望成为罪的犯罪对象,而不仅仅是2013年被定性的特定的虚拟商品一比特币。也就是说,未来罪立案的范围可能会较大幅度扩大,保护的范围也在扩大。[2018/8/27]
数藏平台发生股权变更、歇业时,持有数藏的朋友会询问,平台或继受者是否可回购NFT?就这一问题,我们详尽分析。
所谓回购,又称为补偿贸易,本意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的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由该项机器设备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种做法是产品回购的基本形式。实践中,也存在双方通过协议约定,由机器或设备的出口方购买进口一方提供的其他产品。这在商事贸易中并不罕见。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回购往往被不法分子用来作为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这也被明文规定在2022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实施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在满足其他要件的基础上,就能够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而受到刑法处罚。实践中,便存在以白酒为标的进行回购以吸收资金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不法分子在回购时往往会以比原价高不少的价格进行回购,同时对外宣称该白酒是某种理财产品,投资可以获得利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能够被评价为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行为人因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尽管数藏并非白酒一类的实物,但是如果其销售模式与前述白酒相当,同时约定的回购价格又高于售卖价格,那么即便平台运营者辩称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但在监管部门看来,该行为仍然极有可能被视为是非法集资行为。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即便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但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数藏的金融属性会得到极大的提升,换言之,其本身就相当于一种金融工具,这无疑会对企业的合规经营产生影响。
因此,对数藏设置回购条款需要企业小心谨慎进行,不仅在回购价格上最好不能超过原价,同时用户通过购买该NFT不能获得过于优异的权限,否则该权限所带来的收益仍然可能被视为利息,从而使得售卖数藏的过程被监管部门认定具有利诱性,从而使得企业具有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兴起,在文化产业数字化的背景下,新兴业务形态的不断涌现是可预见的。但与之相对的,则是法律滞后性所带来的监管上的空缺。这对于NFT行业亦是如此。
现在数藏行业的监管政策仍然尚未明晰,在此基础上,正面消息与负面消息接踵而来。前者如各大厂商纷纷下台创建属于自己的数藏平台,这说明大厂们看重数藏行业的前景,又如近期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其明确表示“支持龙头企业探索数藏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这些消息对整个数藏行业无疑有着不小的推动和支持作用。
但同时负面消息也仍然不断,如今年4月13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该倡议在公布时给了数藏行业的从业者们当头一棒,让大家纷纷怀疑自身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此外,最近各种数藏平台跑路的消息不断传出,包括近日由某港股上市公司经营的某某平台也宣布关停业务,这些都为本就在夹缝中生长的数藏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不少用户因而开始怀疑行业的合规性。数藏行业正是在这满山风雨间不断成长的。
但即便如此,飒姐团队仍然认为监管的空缺不代表行业的禁止,行业中存在的乱象也不代表监管部门便需要对整个行业进行打压。诚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确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数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对整个行业SayNo,甚至扼杀数藏行业的发展却也并不能算上一件好事。
社会需要活力和创新,而新兴业态正是为社会注入能量的源泉,我们衷心希望监管部门能够摒弃一刀切的简单做法,转而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数字藏品行业融入“文化数字化”这个大方向,从而健康和谐发展,丰富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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