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元宇宙合规报告:数字藏品or金融产品

随着NFT及相关产品在国内逐渐火热,NFT交易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大规模出现,并且开始营销各具特色的NFT数字藏品,涉及动漫、影视、音乐等多个领域。但时至今日,国家既没有对NFT数字藏品进行明确定性,也没有对NFT交易平台进行规制和监管,相关法律仍然处于空白的状态。因而目前的问题在于,依据现行法律NFT交易平台是否有被认定为具有金融属性进而被纳入金融监管的可能性。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NFT交易平台是否具有金融性

事实上,NFT交易平台是否具有金融性,是否被纳入金融监管,本质上取决于法律对NFT数字藏品的定性。

飒姐团队此前已经提到,在金融产品营销领域,2021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等七部委已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尽管《办法》并未实际生效,但是上面的条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七部委对于金融产品领域的有关规则的态度。

博宇盖乐推出元宇宙UGC平台“Another Earth”:10月24日消息,虚拟互动娱乐平台博宇盖乐(Burning Galaxy)宣布推出元宇宙用户生成内容(UGC)平台“Another Earth”,用户可设计高度详细的化身并构建虚拟服装、社交网络,也能游览新颖的虚拟世界画廊,创建出的内容既可以在朋友之间分享,也能在内置平台市场中交易。

据悉,今年一月,博宇盖乐以1亿美元估值完成1千万美元A轮融资,经纬中国独家领投。(prnewswire)[2022/10/24 16:37:16]

具体而言,《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而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可见,对于受到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而言,其必须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此时其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被称为金融产品。显然,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NFT数字藏品的发行者或销售者并未做出如此规定,因此作为类似于中介方的NFT交易平台当然也不能被视为金融机构,从而被纳入金融监管。

刘韵洁院士:移动式元宇宙对网络性能提出四大需求:金色财经报道,在全球6G技术大会的“6G网络架构与关键技术圆桌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紫金山实验室主任兼首席科学家刘韵洁在演讲中提到,移动式元宇宙对网络性能提出了四大需求:

一、在时延方面,在元宇宙中实现XR和触感业务协同、全息感知通信等技术的目标愿景是实现1ms端到端时延。

二、在处理算力需求方面,元宇宙相关技术实现依靠超强算力。

三、在泛在缓存需求方面,元宇宙中的内容预测及分发、视觉触觉回放等功能要求实现全网泛在缓存以配合业务计算处理。

四、在随时随地接入处理方面,元宇宙用户需要随时接入网络并确保移动性QoE,业务需要即时响应计算处理并提供QoS保障。(新浪财经)[2022/3/26 14:18:36]

但是,正如飒姐团队此前所强调的,NFT数字藏品因其独特性可能会被赋予一定金融属性从而在性质上被认定为金融产品,此时就有了国家监管机关介入的必要。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极可能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将NFT数字藏品明确规定为金融产品纳入监管范围,此时NFT交易平台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因此需要取得有关资质,才能保证其经营的合法性。

欧科云链研究院:基于区块链的“价值互链网”将是元宇宙经济系统的基本形态:11月16日,欧科云链“星途计划”系列沙龙第三期活动顺利举行,欧科云链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宇林以“元宇宙版《国富论》——经济系统的构建与安全”为题作主题分享。

在分享中,孙宇林基于长期行业观察,勾勒出元宇宙经济系统的基本形态。他指出,对应于现实世界经济系统的要素,诸如商品体系、金融体系和商业组织,在元宇宙世界,NFT可能是商品形态的数字化基础的资产形态,而DeFi将与传统金融模式共同为元宇宙内的各类资产提供充沛的流动性;对应于现实世界的商业组织,DAO将作为数字世界中一种新的组织模式而广泛推广开来。

孙宇林表示,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元宇宙经济系统内价值的生成和流转创造了条件,将释放元宇宙的活力。作为中国区块链大数据产业的先锋企业,欧科云链将拥抱时代发展使命,紧跟元宇宙的全球发展步伐,加强科技创新与研发力量,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为元宇宙经济系统打造“科技红绿灯”,做好中国元宇宙产业发展高速路上的“安全清道夫”。[2021/11/16 21:55:04]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NFT交易平台都会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机构开展网络营销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因而除去单纯作为NFT数字藏品的发行方与销售方的NFT交易平台,部分NFT交易平台,也可能属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从而并不需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设立,但是根据《办法》规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仍然需要纳入监管范围。

新华社:元宇宙是整合区块链等多种新技术产生的新型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11月4日消息,新华社今日发布关于元宇宙的文章,文中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沈阳认为,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以及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通过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编辑。[2021/11/4 21:24:57]

作为网络营销方的NFT交易平台

无论是以后可能作为金融机构规制的NFT交易平台,抑或是以后可能作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而受到监管的NFT交易平台,为了避免未来可能的风险,在网络营销时应当依据《办法》提前做好准备。

其中作为营销主体的NFT交易平台其应当注意的营销宣传内容规范以及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已在飒姐团队之前的文章提及,本部分将对剩余的营销合作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进行说明: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应当通过书面合作协议妥当划分两者之间的责任。在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时,前者应当承担管理责任,而后者应当在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并且损害消费者权益或造成不良影响时承担责任。同时由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实际上并不是经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因此其经营者不能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也不能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同时,双方也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换言之,两者应当明确自身定位,保证彼此业务独立以及数据安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以及事后监督机制。金融机构不仅应当在事前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从多方面进行评估,而且应当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合规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持续跟踪评估,以及时发现并防范其违约或经营失败等风险,并在发生特定情况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准入管理机制以及经营行为检测机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对入驻的金融机构从多方面进行评估,并且时刻检测其经营活动,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防止品牌混同及禁止命名事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清楚展示金融产品的提供者相关信息,金融产品不得使用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有关的字样,以防止品牌混同。此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使用诸如“交易所”“交易中心”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作为名称或者商标的,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监督管理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由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非现场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而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而言,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网信部门进行监管。前者负责加强互联网广告管理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后者则负责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上述两部门均可在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进行监管。

写在最后

尽管目前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NFT交易平台进行明确定性,但是各交易平台应当有一定的忧患意识,提前依照有关规定对自身经营及营销行为进行适当规范,以降低未来相关法律出台后带来的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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