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D:非法经营?USDT涉刑分析

近日,我们在与一些币圈的朋友们交流时,发现他们对于USDT的性质认定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认定倾向不一。为避免该种倾向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为各位读者梳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法益与货币性质外延,分析从事USDT兑换业务的涉刑可能。

在一些币圈朋友看来,我国法律仅保护人民币的法币价值,其他国家的法币并不具备法币意义。基于这样的认识,锚定境外货币的虚拟货币自然不具有危害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可能。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并非如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韶关浈江法院:“EB币”发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色财经报道,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湖北省武汉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发行的“EB币”“虚拟货币交易”“币火理财”“OKB理财”等虚拟货币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招揽投资虚拟货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1万余元,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损失61万余元。[2022/8/27 12:52:53]

由此可见,我国在评价货币类犯罪时,对于法币的认定范围是涵盖境外货币的,这也就产生了锚定境外货币的稳定币的法律风险。

The Geek Group的领导人因非法买卖比特币而被判刑:金色财经报道,The Geek Group 的领导人 Christopher Boden、Daniel Reynold DeJager 和 Leesa Beth Vogt 周五因非法买卖比特币而被判刑。Boden被判处30个月的监禁和3年和支付75,000美元并没收比特币。DeJager 被判入狱 10 个月,并被勒令支付 25,000 美元。 这些费用最初于 2021 年 3 月向 Boden、DeJager 和 Vogt 提交。这三人都在 10 月承诺负责。当局表示,The Geek Group 非法购买和提供加密货币外汇,但没有获得美国财政部作为现金公司或传输企业的许可。(Crypto news btc)[2022/3/1 13:30:11]

USDT是中文名叫“泰达币”,是Tether公司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Tether公司承诺USDT与美元可以1:1兑换,即Tether公司每发行一枚USDT币,其公司账号就会存入1美元作为保障金,具有稳定兑换的特点。

麻袋研究院研究员:非法定虚拟代币的生存地位将受到挤压: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伴随着数字人民币的落地推广进度加快,预计非法定虚拟代币的生存地位将陆续受到挤压,基于监管在事前不认可虚拟数字货币交易以及禁止非法ICO的严厉态度,预计后续监管将继续从事中、事后端着手,加大对此类交易的监测,以及加强对非法金融的打击力度。对于机构而言,建议在国内金融“持牌经营”的大环境下,非必要不主动接触金融业务,以合规为本,远离黑灰产交易。(北京商报)[2020/10/20]

但也正因为这种稳定性,飒姐团队认为,与美元一比一挂钩的特性使得USDT具备了一定的法币性质与金融属性。而从USDT的具体流通而言,USDT已被国外诸多虚拟货币交易所作为结算货币使用,具有取代法币作为计价标准的客观表现。

山东侦办的利用木马挖矿案非法获利1500万元:据山东法制报报道,近日山东省青州市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贺某丰、陈某旭等九人。该案系青州市首例利用木马程序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挖矿”获取收益的新型犯罪案件。据悉,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大连市晟平网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贺某丰和实际管理人陈某旭指示其他嫌疑人,在网上现有挖矿程序的基础上制作了EXE木马程序,然后放入公司的“讯推”客户端平台,并进行市场推广,发展若干下线,非法控制全国八十多万台计算机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将挖取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变现,非法获利约1500万元。[2018/6/7]

在我国,个人兑换外汇具有一年5万美元限额,但个人却可以在境外交易所通过兑换USDT绕开外汇的管制,具有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可能。

综合而言,USDT是由非官方主体发行,具有法币性质,且存在替代法币流通可能的虚拟货币。

USDT兑换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基于以上论述,飒姐团队认为,在国内从事USDT的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该条款的第三、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正如前述,USDT具有法币性质,而兑换业务常常与资金结算业务挂钩,其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条款所覆盖,飒姐团队认为,USDT兑换业务的表现容易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契合。

此外,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而言,此前飒姐团队认为侦查机关适用可能性较大的“国家规定”是2017年出台的94号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因此,我们认为这是USDT兑换业务出罪的关键。

然而,于2020年10月23日公示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却打破了这一出罪思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事实,其效力级别已达到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标准,USDT兑换业务属于发售代币的帮助行为,具有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依此为业的从业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已不成问题。

USDT兑换业务刑事风险愈发明显,非法经营出罪路径愈发狭隘。在基本构成犯罪争议较小的情况下,从业者如何保全自己成为最重要的事。飒姐团队建议,谨慎行事,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让金融人免受囹圄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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