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币圈项目的一众参与者中,常有“代投大哥”振臂一呼:或是强调自己了解币圈私募项目优劣,实操经验丰富;或是透露自身持有特殊资质,拥有优质私募项目的额度。那么,投资者是否可以信赖这些收集资金的主体,“代投大哥”的操作通常会涉及哪些法律风险?本文旨在对该等问题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由于缺乏有效引导规范,我国币圈私募散户投资者的数量较多。然而,在94号文件对币圈的否定与严苛的限制之下,大量散户投资者很难获取项目的实质性信息。同时,由于“合格投资者”的概念未能在币圈私募的监管中以法律形式树立,币圈对于投资者的准入缺乏明确门槛,这就使得大多投资者对币圈私募项目方提供的白皮书等公示信息缺乏细致研究的能力与意愿。
新华社:百倍杠杆!疯狂的币圈带来“暴富”还是“爆仓”?:5月29日晚,新华社发布题为《百倍杠杆!疯狂的“币圈”带来“暴富”还是“爆仓”?》的文章,再次对虚拟货币表示关注。这是新华社在两天内第3次发问虚拟货币。
文章表示,让众多投资者一夜之间账面清零的背后,是“币圈”的期货合约交易。近年来,除了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逐步成为虚拟货币交易的重要衍生品。此类合约具有双向交易、高杠杆等特征。从表面上看,此类合约可以对冲风险,但更多投资者把其视为“一夜暴富”的工具。因为,加杠杆后,随着“币值”涨跌,收益也会成倍变化。虚拟货币的交易风险远不止价格剧烈波动,在交易炒作的背后还常常伴随着“庄家”操纵市场价格。业内人士表示,虚拟货币交易没有实物依托,价格容易被操纵。尤其是不少“空气币”发行技术模糊,发行上限不确定,存在巨量持有者,极易被“庄家”操纵价格。高杠杆下的爆仓,众多投资者两手空空血本无归,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却在其中稳赚收益。
此前消息,5月28日晚,新华社发布了《1万台“矿机”一个月能“吃”4500万度电!挖的是“币”还是“坑”?》,就比特币“挖矿”带来的巨大能源损耗提出质疑。29日中午,新华社发布《加密货币,是金融创新还是“庞氏局”?》,再次就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发问。[2021/5/30 22:55:57]
基于前述情况,一些自称了解币圈项目内幕的人士给出了帮助代币运营,控制投资风险的币圈私募项目渠道。此举契合了散户投资者的现实需求,币圈私募的“代投大哥”们得以应运而生。
大咖零距离 | 行情巨震 如何合理配置币圈资产:3月30日16:00,由金色盘面主办、BTSE交易所独家赞助的《大咖零距离》正式开播。届时BTSE联合创始人/CPO BrianWong,将在《大咖零距离》直播间分享《行情巨震,如何合理配置币圈资产》,敬请关注,欲进群观看直播扫描海报二维码报名即可![2020/3/30]
币圈项目“代投大哥”的主要操作模式为向散户投资者吸收虚拟货币,用于投资币圈私募项目,并将投资所得的虚拟货币代持或分发。
为满足散户的投资形式的需求与回报形式的要求,“代投大哥”有时会协助散户投资者进行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声音 | IBM大中华区董事长:IBM坚决不炒币 币圈行情不会影响其区块链战略:IBM大中华区董事长陈黎明在出席达沃斯论坛期间接受时表示,IBM贡献了超级账本95%的代码,并且强调,IBM坚决不会炒币,因此币圈的行情将不会影响IBM的区块链战略。陈黎明称,IBM将专注于行业应用,目前的成果主要集中在跨境贸易、运输、保真、食品安全等领域。本月早些时候,IBM解雇了1700名员工,但区块链部门基本上没有波及。根据The Block的一份报告,公司的区块链团队中只有很小部分被解雇。这显示出该技术巨头对区块链技术的重视。[2019/7/3]
此外,据飒姐团队的了解,部分“代投大哥”在以各种许诺吸收散户投资者的虚拟货币后,为攫取利益,甚至将虚拟货币挪作他用,未用于币圈私募项目。
声音 | DigiFinex创始人:币圈寒冬有利于优胜劣汰:DigiFinex创始人Kiana今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其看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前景,会坚守长线价值投资,坚持自己进入区块链行业的初心。币圈目前虽身处寒冬,但同时也是生长期。世界各地政府都开始着手于加密货币的监管,而寒冬下空气币、币被抑制,最终胜出的将是真正有投资价值的币种,届时,数字货币市场的价格也将趋于稳定。区块链市场的投资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多数投资资金都在等待稳定的入场时机。[2018/10/18]
根据以上描述,飒姐团队评析“代投大哥”涉及的法律风险如下:
首先,从基本业务模式来看,“代投大哥”的操作是常见的私募投资行为。但由于我国并未颁发币圈私募用途的私募牌照,“代投大哥”的业务模式之本质是在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募财产性利益,
如“代投大哥”募集的资产均属于虚拟货币,根据监管文件的表述,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在我国暂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依照目前司法实践倾向,因吸收虚拟货币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代投大哥”募集的资产为法币,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就行政规制的角度而言,该行为还可能会因为缺乏行政许可与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而收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至于“代投大哥”与散户投资者所签订的民事合同,则可能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其次,从“代投大哥”独立或协助进行的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行为来看,如该行为通过某些海外开设的兑换平台完成,则平台的客观行为表现将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入罪规定,“代投大哥”可能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帮助犯。如该兑换行为通过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倾向,但由于财产利益与法币个人交易并未违反国家规定,故而飒姐团队对此倾向并不认可。
最后,从最为极端的挪作他用的操作模式来看,飒姐团队认为,“代投大哥”将有价虚拟货币挪作他用的行为已违背了他对散户投资者的陈述与保证,使得散户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向“代投大哥”交付财产性利益,除金额标准未确定外,已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罪的犯罪构成,相较于前述罪名,罪在自由刑方面的刑事责任更为严峻,这是需要币圈朋友格外注意的。
币圈的投资行为并未得到我国各部门法律的妥善保护,相反,由于虚拟货币在各领域的定性,有关部门甚至会对虚拟货币的流转进行干涉。因此,在币圈投资行为从灰色地带迈出之前,飒姐团队为散户投资者在本文涵盖事宜项下提出建议如下:
除非特别信赖,否则尽量不要将虚拟货币交给所谓专业人士打理,投资交易尽量由自己完成。
避免在圈内介绍渠道的行为,否则当渠道涉嫌犯罪时,介绍人可能会因为该帮助行为而受到牵连。
不要过分相信白纸黑字的约定,因为币圈投资的环节并未充分得到法律保护,当合同条款本身违背有关规定时,其约束各方的效力将存疑。
仔细研究项目提供的公示信息,向币圈领域的“合格投资者”靠拢。
由于交易对方的承诺与表述可能因监管限制而无法落实到实操当中,对于复杂的交易设计可求助于专业人士。
集合复数投资人向项目出资是各金融领域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现的形态,但这样的形态需要有关部门予以制度性的支持,使得交易各方拥有法律保障。在较为保守的我国当下,讳莫如深的立法与监管尚未对币圈投资行为作出详尽规范,参照成熟金融投资领域的做法势必会造成大量的法律风险,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对于币圈投资者来说,至少在今天,应当踽踽独行的时间还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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