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B:检查日报:区块链取证与可信时间戳技术梳理适用

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和可信时间戳技术的广泛应用,有利于实现我国科学立法、准确司法、严格执法及全民守法的法治目标。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其中第16条至第18条以单独列举的方式对“区块链技术”予以规定,第14条至第20条围绕与区块链息息相关的电子数据、异步审理等规则作出规定。但从技术基础看,其并非一种真正意义的“区块链证据”,而是其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在数字时代的法定化验证模式,全方位的司法区块链技术尚处于理论和制度的建构中。笔者认为,通过对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区块链技术以及时间戳技术相关理论和技术措施的认真梳理,可更好地把握和推广可信时间戳技术的适用。

安全团队:批准未知来源的代币时请仔细检查交易的 gas limit:金色财经报道,据慢雾区情报,BSC 链上最近出现一个名为 GPT 的代币,合约地址为0x513C285CD76884acC377a63DC63A4e83D7D21fb5。当用户对该代币进行 approve 操作时,钱包会根据余额增大 gas limit,而该代币合约会使用用户的 gas 去铸造 CHI 代币,当合约收集够大量的 CHI 代币后,这个恶意代币合约的管理者就可以通过燃烧掉 CHI 代币获得合约摧毁时返还的 gas 补偿。

慢雾安全团队提醒用户在对未知来源的代币进行批准时仔细检查交易的 gas limit。[2023/3/28 13:31:05]

时间戳技术构筑了区块链证据“不可篡改”的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签发的,能证明数据电文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其核心服务技术是通过将用户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提供司法待证事实信息和客观存证功能。可信时间戳技术早在2008年深圳的“利龙湖”案就被法院以“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加以采信,而区块链Merkle树结构下的分布式交互验证,则需要从案件事实形成阶段入手贯穿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的一并研究,才能更好发挥司法区块链多方节点交互验证所形成的强大的技术证明功能。

动态 | 桑坦德银行发言人否认停止向Coinbase付款 但表示一些支付需要接受检查:西班牙大型银行桑坦德银行(Santander)对The Block表示,它不会阻止用户向Coinbase付款,以回应其英国客户在Reddit上提出的指控。据此前报道,一名Reddit用户表示,桑坦德银行的一名代表告诉他们,该银行正在阻止客户将钱存入加密交易所,并建议该用户如果希望继续使用Coinbase,就将转移到银行。不过,在回应有关该集团是否封禁该交易所的问题时,桑坦德银行的一名发言人表示,情况“并非如此”,并补充称:“我们不会阻止支付给合法公司的款项,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会将款项转用于额外的安全检查,因为我们认为,这些地方可能存在更高的欺诈风险。”这可能表明,桑坦德银行的用户在Coinbase上存入或取出法币资金时,可能会遇到延迟,尤其是对于大额资金。或者,这可能意味着接受调查的个人客户的交易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与此同时,据此前报道,Coinbase本周被巴克莱银行(Barclays)切断了与银行业务的联系,并提名ClearBank取代它们。[2019/8/15]

目前关于区块链证据的应用停留在“单一记账”时间戳的初级技术层面,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功能只发挥了时间戳的功能,仅仅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单地固定,并未完整建立起案件与案件之间的信息关联网络。《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提出了证据要求——“上链前真实”。实际上,“上链前真实”这一概念涉及区块链证据是否为独立的证据门类问题。若承认区块链为电子数据的一类,则“上链前真实”指出了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证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笔者看来,区块链一类的电子数据,需要与传统电子数据相区分,无需与传统物理空间的证据相区分,进而形成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双重空间,适用不同的证明逻辑和理念。具体而言,可分为追求安全记录的记录型电子数据与追求数据流通效率的交换型电子数据,并建构技术证明逻辑框架下的“状态证明”与“存续证明”的证明理论。

声音 | 江卓尔:检查点是一个非算力战才有的技术惯例:莱比特矿池江卓尔今日微博称,BCH前两次硬分叉(UAHF和DDA)也在硬分叉后使用了检查点。因此检查点是一个非算力战才有的技术惯例。[2018/11/25]

区块链可信数字取证的发展目标是要真正实现分布式结构下的“复式记账”。与目前“单一记账”的时间戳不同,“复式记账”实现了互联网案件从“个案审结”到“集束追踪”的跨越,建立起同类案件乃至更具外延的案件整体信息的关联与共享。

区块链的法学研究应当兼顾或跨越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两大领域,从智能合约的生成机制到可信存证的信任机制,离不开一个动态化、体系化、整体化的观察视角,孤立地从案件实体或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区块链研究如同管中窥豹,研究结论定会有失偏颇。

前SEC副检查官Dave Min发布反对比特币的广告 对抗竞选竞争对手:据thenextweb消息,前SEC副检查官Dave Min发布了反对比特币的攻击广告,以对抗在即将到来的加州第45区的国会竞选中与其争夺民主党提名的竞争对手Brian Forde。该广告的目标是Brian Forde的捐助者,Min称他们为“反对打击交易和人口贩卖的比特币投机者”。[2018/5/23]

区块链技术证明与司法程序证明的差异在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与“相对中心化的司法机构”之间的异同,本质上是“去中心化下技术算法自发证明与法律预设的程序证明互动失衡”与“中心化下司法权控制证据的采纳与认定权”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7条规定的“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等内容,对以往就电子证据大量实行“转化式适用”的证明思路予以了一定程度的矫正。

区块链证据的监管需要转变思路,从“资格监管”转换至“算法监管”,从区块链算法设定的合规性入手,审查区块链是否秉持“技术中立”的证明条件,从而避免区块链证据“公权力信用背书的缺失”在去中心化结构中对去中心化功能的破坏。实现区块链可信时间戳架构下的数字取证需要法律人对前沿科技的科学认知与包容心态,我们正处于迈向法律数字文明的辉煌时期,法律理论的变动是必然而又势不可挡的。面对当今社会生活出现的“传统证据电子化”与司法实践出现的“电子证据传统化”,法律工作者对待科技的态度应当实现由“防御者”到“引导者”的转变。

作者:孙梦龙,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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