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拟货币在个人之间的流转,各地法院观点不一:有认可流转合同效力的判决,也有认为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归于无效的判决,有认可虚拟货币商品属性的判决,也有将虚拟货币归于不合法物不予保护的判决。飒姐团队以为,同一地区上级人民法院判决具有示范效应,本文将介绍一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作出的涉币民事判决书,以供各位读者了解近期北京地区涉币交易的法律判断倾向。
基本案情
自2018年1月始,原告方某与被告朱某通过微信的方式约定:方某向朱某购买朱某持有的113019900个Tripio币。根据上述约定,方某于2018年3月2日向朱某指定账户转款人民币410万元;于2018年3月11日向朱某指定账户转款人民币4103455元,共计人民币8203455元。
韩国当局正研究美SEC诉XRP案件等案例,以参考制定ST0相关规定:2月14日消息,据消息人士透露,韩国金融监督院下属的数字资产研究组正在以虚拟资产相关的海外事例为中心进行研究,包括仔细参考预计最早于3月取得结果的XRP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之间的诉讼,以制定韩国国内证券型代币(ST0)相关规定。
此前金色财经报道,韩国金融服务委员计划允许ST0以证券形式发行和流通,区别于虚拟资产;韩国金融监督院院长表示,将统一代币“证券属性”判断标准,并于本月召开说明会。(News1)[2023/2/14 12:05:10]
截止诉讼起始之日,朱某应支付113019900个Tripio币,尚欠方某67811940个Tripio币未给付,尚欠方某的67811940个Tripio币合105个基石以太币及790个非基石以太币。朱某关于未支付的Tripio币系根据方某的指令予以保管,且交易属于分批次交付的意见,未能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法律专家:Mango Markets案例会影响DAO未来如何实施其法律和治理结构:2月4日消息,加拿大律师事务所McMillan LLP的合伙人Benjamin Bathgate表示,针对所谓的Mango Markets漏洞利用者Avraham Eisenberg的诉讼可能会影响DAO未来如何实施其法律和治理结构。Bathgate表示,在很多情况下,DAO只是用户的集合,这是一个用户社区,也许有一个核心贡献者负责编码。管理Mango Market DAO的怀俄明州有限责任公司Mango Labs正在寻求收回剩余的4700万美元。然而,Bathgate表示,Mango Labs的诉讼不太可能成功,到那时可能会为DAO生态系统敲响警钟。
此前报道,Mango Markets攻击者Avraham Eisenberg在纽约美国地方法院第一次听证会上放弃保释。目前,Avraham正被Mango Labs起诉,要求赔偿剩余的4700万美元,他被指控犯有商品欺诈、商品操纵和电汇欺诈三项刑事罪。[2023/2/4 11:46:50]
方某作为原告的诉请系解除口头合同,返还本息。
Telegram提供案例继续反驳美国SEC对其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指控:Telegram在3月6日致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法P. Kevin Castel的一封信中,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最近的一起案件。Telegram称,这起案件破坏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该公司的禁令。在Telegram看来,加州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案件的判决——“Siry Investment”——支持了Telegram对SEC的立场。Telegram认为,自己的Gram代币在购买协议中使用的语言,与Siry的合作协议中使用的语言有相似之处。Telegram写道:“在Siry案中,这些Gram条款表明,私募的经济现实并不是违反美国证券法向公众发行证券。”就SEC而言,它对Telegram的说法提出了异议,并于3月9日向法院提交了一封信。委员会指出,Telegram的论点“继续犯了错误,最终导致了致命的依赖于标签而非实质”,而且是两家公司“通过引用法律措辞的声明,试图掩盖本案交易的实际经济现实和条款”的又一例证。SEC则对此提出了异议,并于3月9日向法院提交了一封信。SEC指出,被告Telegram的论点“持续犯错,并最终导致了依赖于标签而非实质”。Telegram无非是又一家“通过引用法律措辞声明,试图掩盖本案交易的实际经济现实和条款”的公司罢了。(cointelegraph)[2020/3/10]
案件焦点
动态 | 航天科工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云端营销”平台入选央企信息化应用典型案例:据经济日报消息,日前,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基于移动终端和区块链的云端营销平台”入选2019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应用典型案例。该活动由国务院国资委组织评选。据悉,该平台是航天科工基于航天云网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运用移动终端和区块链技术打造的以互联网模式建设与运营的平台产品,实现了“当年立项、当年建成、当年运营、当年收益”,创新性地将市场营销业务推向了“云端”。[2019/10/25]
飒姐团队总结本案焦点如下:
本案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口头合同;
被告应否返还全部或部分本金,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阶段,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主要有:1.原告方某与被告朱某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7日解除;2.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方某未交付部分的人民币。
负责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20)京民终747号民事判决书中维持了前述判决内容。
案件分析
标的定性与合同效力
根据2017年多部门颁布的94公告,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但同时根据银发〔2013〕289号的规定能够推断,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具有商品交易属性。
本案系标的为虚拟货币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融资问题。虚拟货币在本案中体现的是一种商品属性,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不会因此当然无效,这一判决内容与飒姐团队一贯以来的观点相符。
涉币交易“根本违约”的理解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系实务中常用的法律依据。其中,条款第四项关于“合同目的”的理解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有所偏差。
考虑到虚拟货币的交易规则及交易习惯,特别是币价波动剧烈的特点,买卖虚拟货币时,买受人对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虚拟货币具有很高的期待。换言之,出卖人迟延履行交付虚拟货币的行为,将很容易导致“根本违约”。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长达一年半的期间内未履行向原告支付剩余虚拟货币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而据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飒姐团队认为,如买卖合同各方未对交付时间做出明确约定,“根本违约”应做实质性的理解,即,迟延履行期间币价是否出现了明显波动。如是,则买受方有权以根本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自负盈亏”的表现
在本案的一审阶段,法院指出:“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用户应对交易结果自负盈亏。”这一观点具体表现为:1.法院仅支持被告返还未予交付的虚拟货币的价值部分;2.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诉求。
关于已履行部分不予恢复原状的评析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通常认为,合同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后,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须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法院承认案涉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后,就已履行部分不予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如必须论证,飒姐团队认为,法院可考虑通过币价波动大等交易规则与行业惯例对已履行部分无法恢复原状作出论述,但违约方仍应就此承担责任。
关于利息损失不予支持的评析
实务中,利息通常可作为违约金量化的有效方式。本案法院一方面承认合同有效与被告“根本违约”,另一方面不支持原告主张的具有违约金性质的利息损失的做法存在自相矛盾之嫌。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等词汇说理不能弥补缺乏法律依据的事实。
积极意义
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诉讼在能否得到司法保护的问题上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判决标准不一,部分地区法院甚至将案件反复移送至机关,不愿受理。北京高院的这则判决虽然某些细节尚需斟酌,但至少肯定了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具有指导意义。
飒姐团队建议,如有虚拟货币相关的不涉及刑法风险的民事诉讼,可考虑在近期于北京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引用该则判例予以参考。
写在最后
虽然近期的政策与立法存在打击虚拟货币的倾向,但尚未有高位阶法律认定虚拟货币作为权利客体的不合法性,公民持有与流转虚拟货币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特别是在虚拟货币体现其商品属性之时。毕竟,判决书的说理需要围绕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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