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区块链媒体 共犯风险知多少?

2021年,中国对虚拟货币再次表现出高压态势,在三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后,国务院金融发展委员会会议中对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多地也相继出台惩戒“挖矿”的各项措施。

从2017年下半年起,数以千计的区块链媒体扎堆出现,媒体质量更是参差不齐,这也就导致存在区块链媒体在提供迅速、广泛的消息时存在审查不严格,存在掺杂歪曲事实甚至虚假内容的情况。"广告主们其实并不看重媒体的权威性,也不注重点击量,他们有着强烈的针对性,只是希望获得媒体的背书,"为此,有人怒斥区块链媒体是“犯罪帮凶”。所以,飒姐团队今日文章旨在分析区块链媒体协助项目方宣传数字币项目是否存在刑事风险。通过前期的检索分析,飒姐团队发现区块链数字币项目涉及最多的犯罪类型便是组织领导活动罪,所以本文便以组织领导活动罪为着手点进行分析。

报告:区块链用于固定证据的司法认定问题缺乏制度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近日联合发布《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20)》。报告指出,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瓶颈问题,需要逐步破解。例如,对于区块链技术用于固定证据的司法认定问题缺乏制度依据,难免产生争议,一些金融机构就此曾提出过质疑。个别地方出现过通过公证方式对区块链证据合法性进行确认的现象。在合同订立与履行等司法争议频发的重点领域,区块链技术也因缺乏明确依据而没有得到应用。(中国新闻网)[2020/6/18]

组织领导活动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目前学界的通说与官方的观点认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处罚的对象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包括一般的参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现场 | 陈晓华:政务、医疗、金融成为地方政府最为看重的区块链落地应用:金色财经现场报道,“遇见2020区块链关键一年”微媒控股旗下链塔智库第二届区块链产业经济年度盛典于12月28日在北京·国际金融博物馆开启。国家区块链经济课题研究小组秘书长陈晓华发表致辞,他表示,当下数字经济整深刻改变人类生活,区块链成为新经济新动能,区块链从信息互联网迈向价值互联网,正在引领全球技术的创新和模式创新。政务、医疗、金融成为地方政府最为看重的区块链落地应用。目前我国已经具备较好的区块链产业基础,在工业金融征信、版权交易、数字身份、电子证据等领域有广泛的落地应用场景,如今区块链从1.0迈向2.0时代,可以预见,区块链经济规模将超过整个互联网经济规模,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12/28]

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行情 | 美股开盘:美股区块链概念股跌多涨少:美股开盘,三大股指均出现上涨,美股区块链概念股跌多涨少。柯达停牌,埃森哲上涨0.10%,overstock.com下跌0.30%, Riot Blockchain下跌0.77%,Marathon Patent下跌4.35%,Square上涨0.09%。[2019/12/27]

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动态 | 巴西里约热内卢司法部门讨论区块链如何提高公众透明度:据Cointelegraph 12月6日消息,在由里约热内卢里约热内卢州司法学院(EMERJ)组织的一个常设论坛上,里约热内卢的司法部门将讨论区块链如何有助于提高公共透明度。[2019/12/7]

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已有学者基于《刑法》与《禁止条例》的协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升打击活动的执法效果等角度提出,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追究积极参加活动者的法律责任。

组织领导活动罪处罚共犯吗?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而言,存在着认定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共犯是否能适用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的问题,现已有文章关注于主从犯问题,但该问题并非本文的重点,感兴趣的读者可从知网查阅相关文章,本文的关注点为帮助犯、教唆犯的问题。对于此问题,有学者认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属于共同犯罪,应该适用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而目前的通说认为对于必要共同犯罪不能适用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应当直接适用具体法条的规定,其主要依据在于法条对本罪的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不处罚其他参与人员,当法条有具体规定时,应当直接依据其规定处理,故认定共犯时,不能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

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理论服务于实践,实践也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发展。为了弄清该问题,笔者在威科先行对组织领导活动罪的案例进行了检索,发现其中对于帮助犯进行处罚的案例不多,但亦有存在,例如将进行网站维护的人员认定为帮助犯进行处罚,所以存在对组织领导活动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助犯的风险。对此,肯定会有读者提出异议,组织领导活动罪对于积极参加者亦不处罚,举重以明轻,对于帮助犯更不应当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是否进行处罚,实务界已经表现出不同的声音,有实务人员建议,对于积极参加者依据不同的类型也要按照组织领导活动罪进行处罚。活动的参加者情况复杂,有的明知是组织,加入其中以求高额回报;有的被胁迫或被加入其中;也有的是为了挽回个人损失,超越法律界限,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身边的人,所以出于提升打击活动的执法效果,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考量,认为应当对部分的积极参加者进行处罚。

区块链媒体可能被作为帮助犯被处罚吗?

构成帮助犯需要客观上具有帮助行为,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对于区块链媒体而言,存在被认定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帮助犯的风险。从客观方面而言,区块链媒体为某些数字币进行宣传的行为,扩大了知悉公众的范围,而且人们出于对于宣传媒体的信赖,也会信任区块链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对相应的活动的推广起到了客观的帮助作用;而从主观方面而言,区块链媒体在对相应的项目进行宣传的情况下,已经对项目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即使了解不深,但是根据现有的生活经验,数字币等项目已经成为了组织领导活动的聚集地,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对项目方活动进行放任的间接故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具有直接故意。。所以,从主客观的角度出发,区块链媒体存在被认定为帮助犯进行处罚的风险。故飒姐团队建议,区块链媒体对区块链项目进行宣传的情况下,不要盲目抢占地盘,势必要注意自身的刑法风险,做好自身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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