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幸在NFT领域,深度了解了一些公司、团队和人,感谢大家信任。针对普遍出现的NFT拍卖中的法律问题,我们统一做风险提示,仅供业内老友参考。本文不做科普和法条堆砌,适合对NFT有一定了解的人士阅读。
拍卖标的之“可处分”性质
根据近年修订的《拍卖法》的要求,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我认为,其中包括两个要点:1)标的物自身合法;2)标的物可被确权处分。
就标的物合法性而言,拍卖法第七条紧接着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进行了排除,也就是说,禁止拍卖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不包括政策文件或地方红头文件。以币圈常见的矿机为例,BTC的矿机虽然在四川、内蒙等地被“负面评价”,但不影响其作为拍卖标的的合法性。
声音 | 肖飒: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是违法的: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日,记者注意到一个既可以帮助客户创建代币又能一键开交易所的软件。记者尝试创建代币,官网介绍该服务“操作简单快捷,只需三步就能发行代币:注册登录、填写代币信息、支付ETH”。创建页面简单粗暴,创建者需要输入代币全称、代币简称、初始发行总量、小数位数等最基础的信息。记者了解到,除了创建代币,该软件还支持上币和一键开交易所等服务。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记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国内的交易所外移或关闭。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宣传能够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这是有违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发平台币”业务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提供“成立交易所”业务的行为则是设立交易所行为的帮助行为,与参与投资设立交易所的投资人形成共犯关系,共同触犯非法经营罪。[2019/7/10]
同理,NFT自身受到监管关注,其法律性质至今并无定论,但在行政法规禁止之前,它都可以当做拍卖标的。
声音 | 肖飒: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 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据核财经消息,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无论是“九四公告”还是“风险提示”,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法律,其仅是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目前,我们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以规制发币行为,但发币的行为逻辑背后确实违反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组织领导活动等。[2018/9/26]
标的物可确权处分问题,乍看起来区块链技术基础上进行NFT发行,可确保所有权归属。然而,从实践看,NFT的底层法律权利鱼龙混杂,知识产权的附属权利,甚至戏仿等问题会凸显出来。还有将债权进行NFT,有时债权关系的不稳定也使得后续权利地动山摇。飒姐建议,文创类NFT注意与前权利人的合同约定,明细产权关系和分成比例等细节,防止出现产品大火之后的法律纠纷。
声音 | 肖飒:为币站台将依正犯或单独的罪名进行刑事处罚:9月12日消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肖飒表示,为参与币项目进行宣传的媒体和提供技术支持的软件外包公司,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是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或者特定技术开发只用于犯罪行为的,将构成帮助犯。应定的具体罪名与刑罚当依据币发行、运作的本质逻辑、侵害的法益重大性等,依正犯的罪名及刑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以单独的罪名进行刑事处罚。[2018/9/12]
拍卖委托人的身份问题
首先,拍卖委托人不得与拍卖平台人员重合,也就是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声音 | 肖飒:海外监管机构将逐步回归严格管理的轨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肖飒今日发文称,随着海外监管机构与交易所、项目方打交道越来越多,寻求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创新的平衡,监管机构态度起了变化,目测未来将逐步回归严格管理的轨道。外部监管趋严,有些华人伪“出口”的ICO项目势必回流。一定要小心“组织领导罪”的风险,不要直接或间接授意一些组织或社区参与币的销售活动。[2018/9/5]
其次,拍卖委托人不得与竞买人重合,不能自导自演,法理逻辑是防止。
再次,买卖委托人必须实名,从《拍卖法》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再到《网络拍卖规程》都要求拍卖委托人实名,在实务里,就是对所有者或合法持有人的身份进行核验。NFT交易中,往往忽略对委托者的真实身份考察,甚至暗示委托人可以找SPV公司充当“临时演员”,这种做法会留下风险敞口,后患无穷。
拍卖公告与展示
飒姐跟踪了一家网络拍卖平台,在其售卖NFT产品时,采取了盲盒处理办法,给竞买者无限遐想。但是,从法律上讲,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且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传统拍卖业务里,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标的的条件和有关资料,这也是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上售卖NFT公告写得像玩笑一般,根据法律规定,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请注意,切勿对拍卖标的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拍卖人的连带责任
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明知”在知网上有N篇论文,理论中争议很大,飒姐认可的观点是:明知就是知道,不等于故意。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拍卖人被法律赋予了一个义务:审查委托人是否为权利所有人或合法拥有人。实务里,并不是要签合同时单纯写一个“乙方保证自己委托的物品或权利归自己所有”,并不充足,可能法律期待的更多。从保守的角度讲,做一个小尽调可能更好。
NFT拍卖中,有个比较尴尬的现实:拍卖人自身根本就没有拍卖牌照。对于没有行政许可就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徘徊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边缘,恳请诸位业内老友重视。
写在最后
还有一个tip与大家分享,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品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可以预测在未来NFT相关合同中,会不断出现不承诺拍品品质的声明。虽然合法,但不道德。如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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