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见山,本文讨论的加密数字资产就是指以分布式网络、区块链技术等加密技术为基础,依托于社区共识或联盟共识的虚拟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1、新技术有没有带来新的法律挑战
我们要解决一个前提:加密数字资产与Q币等虚拟财产之间是否有法律意义上的区别,若无抽象法律之差别就没有重新制定法律进行规制的基础。也就是说,无论是用铁锤打人,还是用机器人打人,从法律的后果和规制的进路而言,无差别。
因此,我们必须甄别两者是否有法律上的定性差别。飒姐认为加密数字资产与Q币等虚拟财产有区别:1)前者权利来源是共识而非权威授权;2)前者不易篡改、可追溯;3)后者在法律上定性为“物权”,前者有可能是债权凭证、知识产权映射或物权。
肖飒: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经济管理秩序:针对“中银协等三机构联合发文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新闻事件,肖飒表示,2013年对于比特币给予法律定性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之后ICO而来数千种虚拟币,这些虚拟币很多沦为非法集资、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犯罪工具,自律组织作为行业自我约束的半官方协会,在看到问题后及时提醒会员,起到了表率作用。
虽然持有比特币并不违法,但是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了经济管理秩序,非主流数字货币的操作也让老百姓的财产权受到威胁,此时有必要及时干预,防止炒币过热造成币价崩塌,引发群体性事件等。[2021/5/18 22:16:12]
2、确立多层次的法律规制体系
声音 | 肖飒:法律态度非常坚决 发现在境内发币立刻取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区块链项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动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机关严阵以待,提前用相关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或许会出现的涉币案件潮。反观链圈,几乎每一个区块链项目方都有“发币”的冲动,虽然我们理解“激励机制”对项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发币ICO,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会被定性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对于“境外发币,境内无实质销售”的行为,当下,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对宽容的,基本不会主动“穿透式审判”,而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因此,类似的项目方暂时可以喘息,记住万不要回国内进行“路演”等销售活动,以免遭遇刑事风险。肖飒在文中还表示,目前,在内陆一些城市拿区块链技术蒙投资者的不法活动有所抬头,相信办案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传说中的“剿匪”工作势在必行,务必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目前法律的态度非常坚决,发币是非法公开融资,涉币交易所不允许在境内存在,一旦发现立刻取缔。同时,针对区块链项目的备案,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中,但备案不是许可,并不能因此获得“法律金钟罩”,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该处理的时候绝不会手软。[2019/12/16]
民法、行政法、刑法,都要参与其中发挥作用,以维护新技术、新生事物的合法权益,同时,预防和打击其“泛金融化”的倾向和行为,用“如烹小鲜”的谨慎态度,对待这次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历史机遇。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今日律师肖飒发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她表示,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2019/2/1]
2021年《民法典》生效其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给出前瞻性规定。虽然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出台的《关于规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确定了我国对于BTC比特币“特定虚拟商品”的定性,基本可推导得出我国民法保护中国人持有比特币这种特定虚拟商品。但鉴于五部委通知的法律位阶较低,达不到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这个层级,充其量是个规范性文件,甚至算不上部门规章。鉴于此,民商类法律并没有给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完整的法律权益,但是根据穆长春的观点,他认为中国人持有比特币这个客观事实是禁止不掉的,也就是说官方、民间对于国人持有加密数字货币的现实是有默契的。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新规 预示五个未来趋势:10月22日消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今日发文对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解读:1、由于区块链媒体极易影响社区用户的心态,如果含有内容与挖矿、产生tokens直接相关,该媒体行为应该受到区块链新规管理;2、作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程序猿成为“盯防主角”;3、建议广大区块链行业企业和从业者,积极参与到各地区块链行业协会中;4、备案,倾向于形式审查;5、社区言论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同理。[2018/10/22]
行政法层面,其实有《非法集资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等,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及其金融衍生品进行“违法性”评价。纵观各国应对加密数字资产风潮,他们也有类似法律和判例进行规制,有较大不同的是《证券法》对于“证券”概念的定义不同,导致在我国加密数字代币的发行无法纳入合规监管轨道,在2017年9月4日下午5点之后被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而我国香港地区和美国为代表的证券外延宽泛的法域,将ICO纳入证券法进行严格监管,使用了豪威测试等手段进行判别。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必然会参与到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人人皆谓谦抑性,在加密数字资产方面,目前从办案机关的谨慎程度看,还是客观上坚持了谦抑的原则。
加密数字资产若被认可为财产性利益,则盗窃、加密数字资产就构成侵财类犯罪;
鉴于加密资产的确权来自社区共识,对于“着手”“既遂”的认定与普通财物同类罪名的认定标准不同;
前置法不确定性强,在法定犯中,导致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且动态发展;
私钥,增加了收缴加密资产的难度。
因此,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还是把加密数字代币当作“机器人”去打人的情况比较常见,也就是说新技术的出现不过是让以前的犯罪有了新的“犯罪手段”而已。以“比特币”“以太坊”“USDT”“火币”“白皮书”“公链”“炒币”“电子钱包”“区块链”“去中心化”“加密资产”“加密货币”等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北大法宝进行检索,相关刑事判决书近2500余件,主要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对于具体罪名而言,数据库中数量最多的前十大罪名依次为罪、组织领导罪、盗窃罪、开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计算机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非法经营罪。值得研究的是加密数字资产的法律特性是否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未遂与既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
飒姐个人的一点思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或立法建议。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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