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打击比特币挖矿的历史
内蒙古率先打起第一
最早打响禁止“挖矿”第一的是2017年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明确“‘挖矿’产业与实体经济并无关系、耗能较大,一些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企业以“大数据产业”为包装享受地方电价、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予以取缔。
“互金整治办”紧随其后
2018年1月份,网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文(整治办函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
发改委发文出现转机
国家发改委在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类产业。但在正式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虚拟货币挖矿”从限制类消失,说明“挖矿”不再被国家发改委界定为“淘汰产业”。
金融委一锤定音
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提到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特别提及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只是内蒙古明确禁止“挖矿”,但预示着重拳之下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
Celsius破产程序的律师及顾问费用预计将达到1.44亿美元:金色财经报道,开发者Cam Crews编制了一份在线图表,详细统计了Celsius在破产程序中需支付的律师及顾问费用。数据显示,Celsius Network已向法院报告的相关费用达到了1.02亿美元,预计仍将支付4200万美元,合计1.44亿美元。这些费用将流向十余家法律服务机构,其中Kirkland Ellis预计将获得4880万美元。(Cointelegraph)[2023/3/21 13:17:52]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这一次,禁止“挖矿”已提上全国重点工作。
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
该《意见稿》分别对不同主体进行“挖矿的”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
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加大节能监查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严肃追责问责;
律师事务所Sullivan&Cromwell在FTX破产后19日内收费750万美元:2月8日消息,一份周二的法庭文件显示,FTX向Sullivan&Cromwell律师事务所在11月为FTX破产案的工作支付了750万美元,期间仅19天,涵盖了11月12日至11月30日的费用和支出。该文件称,32名合伙人、85名合伙人和34名非法律人员共工作了6,500多个小时。每小时费率高达2,165美元。该公司表示,对高级员工的收费已经有了折扣,该公司只要求支付950万美元总额的80%。[2023/2/8 11:54:53]
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挖矿”的,取消各类优惠政策,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挖矿”的,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对网吧等“挖矿”的,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
Ripple和SEC就Albert Metz补充报告相关律师费达成一致:5月29日消息,法院最近批准Ripple和美国SEC延长两周时间的请求,以讨论和商定SEC方证人Albert Metz补充报告和证词所需的律师费。
双方都要求将律师费的最后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27日。在5月27日提交的文件中,双方就Metz补充报告和证词相关的费用裁决达成一致。被告和原告合作支付所需的款项,具体金额没有透露。(AMBCrypto)[2022/5/29 3:48:23]
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至此,禁止“挖矿”行为的监管体系逐步确立。
在频频高压监管之下,矿工也是灵魂拷问:“挖矿”是否还有活路?是不是所有人“挖矿”都会受到监管?继续“挖矿”是否涉嫌刑事风险?
连续追问之下,“挖矿”的未来之路也得分情况视之。
就目前而言,与“挖矿”有关的主体主要是“矿机”生产商、“矿机”服务商与普通“矿工”,这三方主体随着“挖矿”监管力度的升级,会不会有风险,有何风险。
声音 | 印度IAMAI律师:消费者保护法可专门适用于加密 且可制定条款处理特殊情况:据当地媒体Crypto Kanoon表示,印度最高法院于今日继续审理印度互联网和移动通信协会(IAMAI)和印度储备银行(RBI)案件的听证会。IAMAI法律顾问Ashim Sood讨论了美国怀俄明州关于加密资产的法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Howey测试、欧洲加密指令(为参与加密行业的公司引入了新的法规和严格的要求),以减轻法官的担忧。Sood还提醒法院, G20领导人此前在一份法案中表示,加密资产并未对全球金融稳定构成威胁。此外,G20集团的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监管加密,并且不会将行业参与者视为非法者。与此同时,Sood继续抨击RBI,RBI此前禁止银行和金融机构向参与加密货币的人提供服务,但没有透露任何目的或解释市场的完整性以及如何面临风险。Sood总结称,RBI的加密禁令没有给出加密的定义,且试图打击所有加密货币,基于规则的含糊性,RBI的该禁令无效。此外,Sood表示,印度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可以专门适用于加密,并且可以制定特殊条款来处理特殊情况,印度的反法也可适用于加密。[2019/8/20]
2.矿机生产商与普通矿工不应受到打击
动态 | 区块链中概股拍拍贷遭美律师事务所调查:据businesswir消息,美国股东和消费者权益诉讼公司Scott+Scott律师事务所正在调查区块链中概股拍拍贷(NYSE:PPDF)或其某些高级职员和董事是否违反了联邦证券法。此次调查涉及拍拍贷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其IPO内容部分是否包含不实陈述或遗漏了重要信息。目前拍拍贷股价跌幅达6.81%。[2018/9/7]
在分析上述三方主体风险之前,不妨先看看已有观点的分析。有人认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进而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罪。还认为购买矿机,个人”挖矿“的行为也会受到打击。
但上述观点显然是夸大解读了国家禁止“挖矿”的范围。
国家之所以打击“挖矿”,一方面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与浪费,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另一方面是从源头上遏制虚拟币的产出,防止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避免金融风险。
在此目的下,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
因此,受到禁止的是“挖矿”经营行为,而非提供“矿机”的厂商。
而另一个问题,则是个人购买“矿机挖矿”是否会违法而受到监管?
答案是并不会。
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个人购买“矿机挖矿”并不涉及任何一种经营行为。正如广强律所杨天意律师《监管不断加码,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合法?》一文所说,“挖矿”重点整顿治理的对象,集中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主体进行的“挖矿”活动,并未涉及到不具有任何经营性质的私人领域。
因此,在未有进一步监管措施出台,以及未有明确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肆意认定公民个人利用私人计算机进行“挖矿”为非法行为。同时购买“矿机”的行为更不会受到监管,既没有扰乱任何社会或经济管理秩序,也没有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不具有法益的侵害性。
即使认为销售“矿机”行为违法,也不能处罚购买”矿机“的行为,这与只处罚贩卖秽物品的行为人,而不处罚购买秽物品的行为人的道理完全一致。
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
3.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非法经营
“矿机”服务商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获取利润,本质是经营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如果未来有法律法规予以明文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非法经营罪的可能。
但绝不是因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机运算并产出虚拟币的过程,是提供算力并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不是一个发售数字代币的行为。
再者,“矿机”服务商在提供“挖矿”服务过程中,很可能因为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而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论是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等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
如果“矿机”服务商约定相关服务以虚拟货币结算,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集资
真正隐藏巨大刑事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
目前市面上出现了众多“云挖矿”的模式。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非常依赖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业务中存在承诺高收益的虚拟币回报,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或者出现价格大跌就会产生兑付危机,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已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的行为列入非法集资行为处置和调查认定对象。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没有真正的算力提供,产不出虚拟币,则可能涉嫌集资罪。
组织、领导活动罪
另外,有刑事风险的是以“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其模式是利用出售/租赁算力“挖矿”,吸引投资者用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为主流币,购买不同等级的“算力”,挖取自己发行的虚拟币。
此种模式往往会因为宣传模式的不同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活动罪。在组织领导活动罪中,往往存在投币生息的静态收益以及拉人头的动态收益。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会承诺虚拟币的价值一直会上涨,会获得高回报的虚拟币。
4.总结
综上,在加密货币“挖矿”监管的升级之下,国家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因此,就目前来看,“矿机”生产商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并不会受到刑事方面的打击。
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这些“挖矿”企业在未来很有可能因自身业务的不规范性而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活动罪,集资罪。
基于此,“矿机”服务商,在加密货币“挖矿”业务转型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刑事合规的意识,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律团队构建刑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布置天罗地网,“防患于未然”,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营造长久可持续的经济效益。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韩武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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