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起,被告人余某非法获取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向被告人李某购买手机号码、验证码,冒用客户名义,在该保险公司对外的客户倶乐部平台网站上注册,并将注册账户内的A积分兑换为XX钢镚至其本人的平台账户。后为获取更多非法收益,决定由被告人余某提供客户信息,李某等进行注册、兑换操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同年4月底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管某、李某,招募被告人常某、夏某,共同使用余某非法提供的客户信息,按照前述方式,注册并大量兑换XX钢镚至余某、李某控制的平台账户。上述行为造成该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纸贵科技联合创始人兼VP宣松涛:目前联盟链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金色财经报道,6月23日,纸贵科技联合创始人兼VP宣松涛做客金色财经举办的“联盟链-创新场景应用的偶然与必然”为主题的金色沙龙第64期活动。宣松涛表示联盟链在各大产业应用的案例中,很少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核心原因还是因为目前联盟链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不像公有链的激励方式可以让所有参与者都能积极得为生态做出贡献,目前联盟链的激励主要来自联盟成员自身,更加像是一种积分,在进行激励时缺乏共识机制和增量价值,导致大部分参与方并不积极。目前联盟链行业还是由无数个链与链的孤岛所组成的,大量的数据和资产由于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限制,还没有形成交汇,因而限制了联盟链发挥作用的空间。对于联盟链企业来说,最大的挑战是如何找到有价值的商业模式,并且在价值互联网诞生前找到持续生存下去的路径和方法。[2021/6/23 0:00:06]
辩护观点
实力派 | 中企云链董事长:多中心的区块联盟链才是区块链技术在本领域的未来:在今日的金色实力派中,中企云链董事长刘江表示:关于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场景下的应用,中企云链供应链金融业务特点出发,认为,多中心的区块联盟链才是区块链技术在本领域的未来。
纵观整个市场,目前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已经呈现百家争鸣的态势,而供应链金融平台上留存企业资产数据是企业的核心数据。
如果平台是一个“点”,那么区块联盟链能够为每一个平台与其他平台建立链接,进行众认和共识,以实现安全、有条件的链接。实现入口、应用、数据各自独立,但业务和数据应用相互共享。[2020/1/14]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或罪,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声音 | 王和:应尽快建设基于联盟链的湾区金融监管区块链平台:据中国经营网报道,国务院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王和对记者表示,“科技给了‘保险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基础性保障,尤其是区块链给了‘跨界’监管以技术可能。因此,要高度重视粤港澳大湾区保险科技发展、规划与协作,避免重复投入。同时,应尽快建设基于联盟链的湾区金融监管区块链平台,配合‘监管沙箱’技术,为粤港澳大湾区的保险创新先行与先试,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2019/2/19]
理由是:虚拟财产不属于财物,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系统数据,根据《人民司法》关于窃取游戏币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研究与指导》中的意见,虚拟货币的价格本身是发行商自行确定的,不是根据市场规则交易形成的,所以是不能自由流通交易的,也就不具有财物的交换属性,不属于财物的范围,不能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金色相对论 | 黄连金 :联盟链和公链需要代币作为激励提高交易后的清算和结算的效率:本期金色相对论中,对于无币区块链和有币区块链各自的优势及各自应用场景,核聚链创始人、NULS 技术顾问黄连金表示,一般纯粹进行区块链底层技术的研究,没有涉及具体应用场景,可能不需要币。一个公司内部的私有链可能也不需要币来做区块链。但是很多无币区块链的应用场景应该可以用传统的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就能够解决。大部分联盟链和公链的应用场景都是需要一个激励机制把利益的不同方或者社区凝聚在一起,需要一种原生的代币或者通证来提高交易后的清算和结算的效率,并且需要通证经济模型来支撑区块链应用场景的生态系统。
有人说联盟链不需要币,其实大部分联盟链的项目没有激励机制,没有通证就是一盘散沙。在联盟链里引进代币或者通证,其好处是在联盟链的去中心化或者多中心化的生态系统引进代币或者通证等于引进了一个基本的清算和结算和流通的机制。 这个可以很大程度减少流通和结算成本。比如开发者可以获得代币为联盟链的底层做开发,联盟链系统上的服务提供商可以接送代币作为报酬,服务消费者可以用代币来消费。一个没有代币的联盟链就缺乏原生的清算结算和流通的单位,整个生态系统的构成会比较困难。[2018/9/29]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A积分可以直接兑换成XX钢镚,而XX钢镚可以按照与人民币1:1的比率用于B商城自营产品,且兑换的XX钢镚永久有效。因此,某保险公司积分虽然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但被告人通过A积分可以即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产利益,因此A积分是虚拟财产。对于既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也是财物的虚拟财产,不能以计算机犯罪属于特别规定为由以计算机犯罪论处。消费积分在法律属性上是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范畴,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因此本案不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而应考虑认定为侵财型犯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某、李某、管某、李某、常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法获取的某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及购买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冒用客户名义注册会员获取A积分,并进行非法兑换活动,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
联盟链积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消费积分的本质为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的范畴,认为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按照侵犯财产型犯罪进行处理。而目前,各个商家基于区块链的优势,陆续发展出联盟链积分,积分就是积分链上的通证,并且可以在不同的商家之间进行兑换,用以享受不同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那么,此种联盟链积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此种联盟链积分与之前的消费积分应当做相同的认定。联盟链积分与一般意义上的积分的差异在于技术的不同,效果是相同的,并且联盟链积分相比于此前的消费积分更有优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去中心化、难以篡改等特点,可以更好的保护用户的利益,避免出现用户积分被盗刷的现象。
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的财物,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具有管理可能性。如果被害人根本不可能管理,就不能认定被害人对某财物具有占有权或者所有权,也不能认定其丧失了某种财物。对于联盟链积分而言,积分被保存在用户的个人账户之中,处于其管理支配之下,被用户所占有,可供用户随意支配,具有管理控制可能性。
第二,具有转移可能性。相对行为人而言,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转移被害人管理的财物,就不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是否具有转移可能性,要以同时代的科学技术水平与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联盟链积分依托相应的加密技术,存在实现在不同的商家之间进行流转的意向,具有兑换的特性。虽然联盟链积分是位于积分链上的通证,难以篡改,但是依然存在被他人所转移窃取的可能性。犯罪人会想方设法的拿走你口袋里的钱,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了转移虚拟财产的案例,例如窃取账户密码后进行转移等。
第三,具有价值性。消费者根据积分规则消费后,将获得相应的积分,而积分可以换取折扣、赠送商品的奖励服务,使得消费者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收益。虽然联盟链积分的载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是并不妨碍其价值性,准确的说,联盟链积分属于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形式存在的财产性利益。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