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海南省委网信办、海南省厅和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的非法集资活动。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虚拟货币”“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名义,打着“投资返利”“保本保收益”等旗号,诱投资者购买“XX币”“XX豆”等形式的“虚拟货币”吸收公众资金,违反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上述多部门联合郑重警告:海南省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海南新政策:支持龙头企业探索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建设:5月25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海南省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称,为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海南自贸区(港)区块链试验区,培育打造“链上海南”区块链产业生态,制定了十项政策措施,并且试行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根据执行评估效果进一步修改完善。十项政策措施分别为:组建区块链联合创新平台;设立区块链产业基金;支持区块链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海南注册落户的企业建设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算力公共服务系统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公有链底层平台、企业级联盟链底层平台等区块链基础设施;推广旅游消费区块链积分;推动电子政务项目链改;鼓励区块链核心技术研发;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揭榜工程;举办世界区块链大会;探索区块链+金融沙箱监管机制;以及打造区块链产业集群。[2020/5/27]
海南各金融管理、网信管理、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首次代币发行及变相ICO持续保持监管高压,将综合运用现场约谈、行政调查、封停网站、刑事立案等手段予以打击。
声音 | 海南橡胶:利用产业物联网、区块链和动态的资产组合管理,推动战略升级:11月15日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获悉,今年前三季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0多亿元,创历史新高。下一步,海南橡胶将以“三横三纵三支撑”为业务组合,其中“三支撑”为产业物联网、区块链和动态的资产组合管理,用投资控制资源,用资产组合推动业务组合的战略升级,努力打造全球天然橡胶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上的优秀企业。(海南日报)[2019/11/16]
上述部门特别要求:辖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声音 | 迟福林:海南需加快区块链发展和技术突破:据第一财经报道,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在接受专访时表示,海南需要加快在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包括信息产业等服务业项下的自由贸易进程。 海南在医疗交易方面要解放思想,如果医疗和教育两个短腿能解决好了,很多的科技企业就会到海南,很多的创新创业企业就会到海南。 相信海南在双方大有文章可做,比如加快区块链的发展,区块链技术的突破,你可能率先熟知实行数字货币,也可能成为我们金融领域开放的一个重要的一个案例。[2019/9/16]
同时,提醒省内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如发现各类ICO变种形态以及通过部署境外服务器继续面向境内居民开展ICO及“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可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证据,积极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积极向机关报案。
如何辨别“区块链”“虚拟货币”等名义非法集资?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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