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C:暴跌风暴后 反思币圈金融行为

近日币圈的爆炸性新闻不断,昨日全盘更是出现史诗级暴跌,但是人们对去中心化投资热情依旧,传统金融组织开始接受虚拟世界的一些组织模式和金融工具,大亨们也意图参与到去中心化投资的浪潮中,开拓自己的版图。在这里,还是要给诸位读者泼一泼凉水,降降温,以防走入犯罪的深渊,故简要分析去中心化投资模式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与大家探讨。

一、DAO是什么

DAO是去中心化投资的新范式,它使得数以万计的人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数字的方式大规模的调配资金。DAO的目标是作为一个营利性实体运营,通过向投资者出售DAO代币来创建和持有资产,这些资产随后将被用于资助“项目”。投资者以他种代币购买DAO代币,成为DAO代币的持有者,将可以分享这些项目的预期收益,作为他们在DAO代币上的投资回报。此外,DAOToken的持有者可以通过转售将他们在DAOToken上的投资货币化。

Anchor Protocol的UST存款从140亿美元暴跌至79.28亿美元:5月10日消息,根据官网数据,Terra链上收益协议Anchor Protocol的储户存款从上周五的140亿美元暴跌至79.28亿美元,跌幅超过43%。该存款市场主要是Terra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Terra USD(UST),由于UST在短短三天内两次与美元汇率脱钩,市场恐慌加剧,导致大量用户提款。

此外,Anchor协议的治理代币ANC在24小时内下跌43.77%,现报1.09 UST。[2022/5/10 3:02:37]

二、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风险

币看CEO刘洋:本次暴跌是快速“去杠杆”过程,一年内或强劲复苏:近日,海外区块链媒体news.Bitcoin对币看CEO刘洋进行了专访,谈及币看创办七年以及对中国比特币社区和加密技术不断变化的看法。

刘洋表示,“本次加密货币价格暴跌是快速“去杠杆”的过程,长期来看有利于数字货币长远发展。在此次暴跌之后,数字货币的发展将会更加健康、良性。总体而言,整个市场可能会在一年之内强劲复苏,并且很有可能超过之前的历史最高水平。”[2020/3/21]

组织、领导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其处罚范围较广,不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而且处罚积极参加者,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运营的方式。如果去中心化投资项目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存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了一定的组成层级,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为发展人员的数量,最终项目难以维系,造成用户财物损失,那么就存在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的风险。

过去一周比特币与黄金价格暴跌,其已实现相关性和波动率飙涨:金色财经报道,过去一周比特币和黄金都出现大规模抛售。3月12日,比特币出现7年来最糟糕的单日走势,跌幅超50%,跌至3800美元。著名避险资产黄金也出现类似走势,从3月9日开始暴跌,到周末跌超9%。两者之间类似的走势增强其相关性。根据Skew数据,比特币与黄金的1个月已实现相关性达到近两年来的最高点55.8%,1年已实现相关性高达20.2%。

3月12日,因价格下跌,比特币和黄金的已实现波动率增至近5倍。两者之间1个月已实现波动率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从38.1%升至150.6%,1年波动率飙升至69.4%,高于6个月平均值57.9%。与2008年金融危机非常相似,2020年新冠肺炎危机显示出投资者倾向于青睐流动性高的资产。

Morgan Creek Digital联合创始人Anthony Pompliano最近表示,在2008年的危机中,“投资者需要的是流动性,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以2008-2009年黄金价格下跌30%为例, 他表示,现代的SOV(即黄金和比特币)也出现类似的流动性危机。这场危机导致投资者抛售这两项资产以换取法币,导致其价格暴跌。(AMBCrypto)[2020/3/16]

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罪的风险

动态 | 《环球》杂志:暴涨暴跌将始终相伴比特币:《环球》杂志今日刊发文章《比特币“醒”得来吗?》。文章认为,比特币至今仍缺乏足够的实用场景,最终还要兑换成其他主权货币才能自由消费,这就导致当预期价格上涨时,很快就能吸引资金介入,而当预期价格下跌时,就会迅速造成挤兑。黄金作为市值超过8万亿美元的去中心化金融资产,价格也时常会出现较大波动,所以认为随着比特币市值不断扩大价格会变得稳定,这一假设并不成立。只要比特币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且技术上不存在太大漏洞,那么暴涨暴跌也将始终相伴。[2019/6/12]

虽然一般的去中心化投资的模式吸收代币,并不吸收法币,但是代币依旧存在被认定为资金的可能性。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禁止在判决中参照相关判例进行说理,且此后的司法解释也可能将此种观点纳入其中。所以,在去中心化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如果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携款潜逃或者侵吞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192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集资罪的风险;如果存在编造虚假的虚拟货币或者没有发展潜力的虚拟货币种类,利用被害人投资的冲动,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罪的风险。

四、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存在被实质认定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参照现已失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规定》第三条,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被认为天然的具有金融的属性,此种观念似乎难以改变,而刑法更是重视实质解释,所以即使没有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也可能被实质认定为相似金融业务,属于刑法第174条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如果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就存在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与此相对应的,非法经营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如果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中存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了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将存在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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