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中国银行业、中国支付清算等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中储上海携手中国银行上线“数字人民币”支付服务:12月1日消息,中储上海携手中国银行在中储上海各大仓库上线“数字人民币”支付服务。(证券时报)[2021/12/1 12:43:38]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二、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中央财经大学:与中国银行在数字人民币领域深入开展合作:金色财经报道,中央财经大学近日与中国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数字经济、数字人民币等方面开展研究,推动合作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协议,双方还将进一步在银校系统对接、数字人民币等领域深入开展合作。(中央财经大学官方公众号)[2021/10/5 17:24:39]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声音 | 原中国银行副行长:BTC比照黄金的设计思路违背了货币发展的逻辑:6月1日,原中国银行副行长王永利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货币到底是个啥?资深银行家王永利帮你厘清概念》,文章表示,比特币完全比照黄金的设计思路本身,却完全违背了货币发展的逻辑:1、事先设定总量和阶段性产量的做法,使得比特币的总量供应难以与可能用比特币标识价值的社会财富的规模相对应,因此,难以保持货币币值的基本稳定,并发挥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基本功能。2、作为货币,需要有确定范围,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财富与之对应。比特币完全是一种网络体系的产物,没有任何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财富与之相对应,局限在自己的网络体系中,比特币就完全是虚无的。3、比特币平台成为一个完全封闭的网络体系,难以配套解决现实世界交换交易的标的确权、合同执行、纠纷处理等问题。而且,由于目前尚未达成统一的共识和标准,跨链之间的交易很难处理,更不可能做到点对点处理。

因此,比特币一类去中心(无法律保护),事先设定总量和阶段性产量的网络货币,尽管其冠以“币”(Coin或Currency)的名号,实际上只能是一种网络虚拟资产——比特币体系实际上就是一种网络游戏,比特币就是一种特殊的“游戏币”,其价格还需要用法定货币标识,价格的变动完全受制于其本身的供求关系,很容易大起大落,难以保持币值的基本稳定。网络加密货币依然只能是网络商圈币或社区币,难以取代或颠覆国家法定货币;网络商圈币的价值取决于网络平台的实际应用价值,没有很好的平台应用价值,主要依靠炒作“币”,是没有生命力的;网络加密货币可以与法定货币兑换,但兑入兑回必须满足监管反、反恐怖输送等要求,以法定货币兑换成网络加密货币后,只能原名、原币、原账户进出,这应该成为法定货币监管新的重要领域;央行主导的法定数字货币,不可能模仿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网络加密货币设计,只能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货币从有形的现金转向无形的数字货币,是货币发展的必然方向,要利用先进科技积极推动货币的去现金化、数字化。[2019/6/2]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四、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机关。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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