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肖飒 | 提供积分通兑服务的刑事风险

自早年的游戏币开始,互联网积分奖励就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用于换取特定道具、会员权益等。在94公告发布后,有的项目方将虚拟货币包装成互联网积分的概念。2018年,央行货币金银局领导发布文章《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牢牢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中特别提到互联网积分的概念和监管底线,一是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二是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相互转让;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但以积分之名行或非法集资之实等违法犯罪行为仍不鲜见。

肖飒: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反、侵权及税务风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反风险。尽管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矿机生产商必须承担反义务,但与虚拟币相关的反问题始终在监管部门的视线范围内。二是专利侵权风险。矿机生产商属于芯片制造业,因此涉及大量专利问题,若明知销售的比特币矿机侵犯专利权却仍然参与销售,可能会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三是税务风险。一些矿机厂商在销售矿机时会接受比特币支付,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6]

声音 | 肖飒:数字货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才是上策: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专栏文章《数字货币“中国队”,将如何改变未来?》。肖飒在文章中称:我国数字货币如果采取传统区块链单一架构,可以想象是无法满足“零售级”M0的交易需求。因此,我们发现DC\\EP采取的是双层运营体系:央行不直接向社会公众发放数字货币,而是由央行把数字货币兑付给各个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法运营结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社会公众供其使用。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一个商业机会,未来各大商业银行必然将争夺“数字货币二次发行权”,为此他们会采购金融科技服务、网络安全服务、存储性能提升技术,还会豁出去进行卖力“销售”以抢占数字货币零售高地。肖飒在文章最后还表示:相信未来数字法币将会被大力推荐给公众,相信这是大势所趋,谁也不能螳臂当车。但是,我们建议慎重加载智能合约,尤其是当下,钱就是钱,别把钱弄成不实实在在锚定某种确定价值的东西。一旦数字法币成了有价债券,成了不是钱的普通债权凭证,就没有人信它了。届时,我们可以预见黄金的价格又要疯长,因此,数字货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才是上策。[2019/8/12]

积分兑换服务的分类

声音 | 肖飒: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与币价挂钩:12月20日消息,律师肖飒在其公众号上发表题为“盗取非知名‘虚拟币’,也构成犯罪吗?”的文章,最后得出结论: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其实直接与币价挂钩,“山寨币”“垃圾币”没有刑法保护的必要,因此,盗取、取这些代币,不应该构成犯罪。如果该虚拟币虽然出身违法行为,但是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则盗取、取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2018/12/20]

目前商家采用的积分兑换有两种主流模式,一种是奖励积分,一种是充值积分。在奖励积分模式下,用户通过在经营者的app或线下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或者完成特定任务等或获取经营者奖励的积分,积分只能用于其该经营者运营的app或平台以及合作商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有部分电商采用充值换取积分的商业模式,根据电商平台规则,用户充值人民币后按照一定比例换取积分,积分可用于购买该平台上的商品或服务。

声音 | 律师肖飒:狭义“币圈”与“链圈”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文谈“币圈”与“链圈”的区别。文中表示,“狭义的‘币圈’,单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项目方成员及其联盟等。狭义的‘链圈’,单指只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落地应用的团队及联盟等。这两个定义里的币圈和链圈,几乎是不重合的,因为两者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2018/8/30]

企业设置的充值积分,实质上是平台向用户销售的一种商业预付卡,即企业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如果该预付卡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则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超出前述范围进行跨集团通兑,则属于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跨集团积分通兑的刑事风险

根据人民银行、监察部等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须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付卡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预付卡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同时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机构,才能发行预付卡用于网络支付。

因此,若企业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未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若提供充值获取积分奖励,并将该积分用于跨集团的消费、兑换的,可能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而构成非法经营罪。

若企业以推销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指定商品或者销售自行发行的积分为名,由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者一定数额的积分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积分购买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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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被禁?那么你比你想象的更需要比特币怀疑者经常认为,当比特币变得过于重要并威胁到美国主权时,政府会禁止它。至少这些批评者明白比特币的重要性,以及美国货币垄断者施加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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