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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由若干数据区块连接而成,其中保存着公开透明、不可更改的数据信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其应用不再局限于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提供技术支持,开始延伸到金融、物联网、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领域。
基于区块链系统的可信赖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区块链应用于数据共享机制,有效实现数据协同管理。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数据资源的权利问题,本文将就区块链的链上数据权属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去中心化背景下的链上数据权益。
一、数据权属的理论争议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蕴含着潜力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但立法上关于数据资源的属性和保护却没有明确规定。仅仅在《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属于准用型规范,意在为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留下专门立法的空间,但至今仍存在制度空白。
加密初创公司Injective聘请Brandon Ferrick担任总法律顾问:9月4日消息,马克·库班 (Mark Cuban))支持的加密货币公司Injective聘请Sullivan&Cromwell律师事务所合伙人Brandon Ferrick担任其总法律顾问。Injective表示正为管理美国和国外去中心化交易的新潜在法律框架做准备。在Sullivan&Cromwell工作期间,Ferrick处理了与NFT和某些代币产品相关的项目,其客户包括Coinbase Global Inc.、Winklevoss兄弟支持的Gemini Trust Co. LLC和由加密货币投资者Michael Novogratz领导的公司Galaxy Digital Ventures LLC。(bloomberglaw)[2021/9/4 23:00:21]
理论界对于数据权属的认定主要有四种观点:
Compound总法律顾问:认为政府将严格限制比特币只是一个幻想:1月24日,Compound总法律顾问Jake Chervinsky发推称,认为政府正在认真考虑将对比特币实施严格的限制,因为它威胁到货币主权,这只是一些比特币爱好者(希望上述想法发生)和比特币反对者的幻想。这样的事情并不会发生。[2021/1/24 13:20:01]
新型人格权说
此种学说将数据权属纳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强调个人信息权与个人人格的不可分割。首先,个人信息包括在内容和目的上具有可识别性,体现了人格特征。其次,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是人格利益,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
知识产权说
此种学说认为,数据财产与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对象、制度目的上具有相似性。首先,以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为调整对象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数据财产天然存在亲缘关系。其次,为数据财产制定规则,本质是为了构建一个平衡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框架,这与知识产权的社会利益关照性不谋而合。因此有人建议,根据数据库和数据集的不同情况,将数据分别归属于著作权或领接权。
历史上的今天?| 美国法律协会要求各州撤销《虚拟货币示范法》:2019年3月25日,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Uniform Law Commission)呼吁,正在考虑其拟议的《虚拟货币处理示范法》(model act)的美国各州不要急于立法,等待新联合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判定新技术对商业法的影响后再做决定。
2018年3月25日,前美国职业橄榄球队球员Evan Mathis日前拍卖已故美国棒球明星Mickey Mantle的一张棒球卡,媒体称,他准备接受比特币支付。该棒球卡估值350万美元,被Mathis誉为“职业运动球员卡中的蒙娜丽莎”。Mathis透露,他会接受比特币是因为数字货币制造很多新的财富,而且很多人可能新发现一些财富,希望持有资产多元化。[2020/3/25]
商业秘密说
此种学说认为,企业将合法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加工、整理后,产生的衍生数据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竞争优势和利益,但与此同时,衍生数据中含有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于个人权益的冲突,是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
声音 | 陈伟星:EOS最重要的能力是法律能力:陈伟星刚刚在微博表示:EOS最重要的能力是法律能力,国内的子们该好好学习。仔细看下其开发公司block.one的协议,明确规定:
1.你买的eos没有任何价值;
2.募集的钱完全归属于block.one公司,和投资人没有任何关系;
3.block.one绝不保证eos会被开发成功;
4.block.one可以随时修改协议,用户必须认可;
5.block.one绝不负责eos一定上线,上线后也绝不运营,eos的代币出任何问题与他们没任何关系;
6.如有用户和eos发生纠纷,由eos指定一个仲裁者来仲裁,反正他们说了算;
7.eos持币者必须放弃所有的诉讼权,反正他规定你不能告他,不能让他赔钱。[2018/12/1]
数据财产权说
腾讯研究院杜晓宇:区块链链对法律的影响与挑战可以从四个维度展开分析: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与腾讯研究院共同发起的“法律人的互联网思维”研修会正式召开,腾讯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副主任杜晓宇认为,区块链链对法律的影响与挑战不宜从单一角度笼统去概括,可以考虑从“区块链技术与法律”、“区块链应用与法律”、“区块链市场与法律”、“区块链子与法律”四个维度来展开分析。[2018/4/19]
此种学说考虑到数据主体和数据经营者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数据主体进入交易关系,只是数据经济的初始环节,从全局来看,数据从业者合法开展数据经营、实现数据资产化、创造数据财富和应用价值,才是大数据时代数据经济的意义所在,呈现一个动态复杂的关系结构和活动过程。
二、数据财产权的构造
数据财产权建立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区块链上数据应属于属于数据资产的范畴。区块链经营者在合法框架下,通过支付对价的收集和处理行为,取得了其所收集和梳理的数据的财产权利。此种权利既不依赖于被收集者的授权,也不依赖于其他在先权利或许可。
具体而言,数据控制者依据法律规定,公开收集与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与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采集数据,属于合法行为。其次,数据控制者在收集与处理过程中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向被收集者支付相应的对价,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享用相应的民事权益。
从立法导向价值出发,为数据设定专门的财产权类型,对数据权属进行界定,有利于构建一个稳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数据企业更好地利用数据,配置数据资源。区块链作为一个庞大的分布式数据库,拥有丰富的数据存储,无疑将从中受益。
三、区块链上的数据权属
区块链上数据主要可分为账户数据、区块数据、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合约数据和配置数据等,其中明显具有数据财产属性的数据类型仅指由用户上传的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和合约数据。接下来讨论的权属问题也将围绕这几类数据。目前已知的区块链形态有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之分,彼此之间的去中心化程度不同,数据权属也不同。
公有链
公有链是完全的去中心化数据库,不受任何中心体控制,数据完全开放透明,典型应用就是比特币、以太坊。在公有链中,不存在某个数据控制者对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整体呈现分布性和开放性,上链数据并非储存在某一个服务器中,而是由所有的区块链用户同时存储所有数据。因此,公有链的任一节点对区块数据的接收和验证不存在任何收集和加工属性,也没有任一节点可以对数据进行排他性控制。同时,任一节点在接受、验证数据的过程中,无须对上链区块支付对价,不满足数据财产权中的激励性质。所以,区块链的各个节点不享有链上数据权属。
联盟链和私有链
联盟链和私有链区别于公有链的特征在于,参与其中的节点都是事先选择好的,节点之间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链上数据同时具有公开性和内部性,取决于联盟或私人的约定。因此联盟链是“部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私有链的去中心化程度则更弱。在此基础上,联盟链和私有链中的私有用户对于自己上传至区块链上的数据应享有民事财产权益,此种数据可能是联盟成员自己收集、存储和加工的数据资产,也有可能是联盟成员制作的有关信息资料。
公共数据的特殊性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正受到广泛关注和积极推动,而政府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收集的个人数据属于特殊的“公共数据”。
行政机关收集个人数据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原因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就数据权属而言,行政机关采用区块链技术的方式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归国家所有,同时政府机关享有存储、利用和共享的权力,普通民众则享有依法获取并使用的相应权利。
References
?周一帆.论数据保护的两种思路:人格化和财产化——兼论个人基本权利和数据商业价值的平衡.科学经济社会,2019,37(04):93-99.
?郝思洋.知识产权视角下数据财产的制度选项.知识产权,2019(09):45-60.
颜恬.企业衍生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个人数据权的冲突与协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36(10):36-40.
?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政法论坛,2017,35(04):63-77.
?程啸.区块链技术视野下的数据权属问题.现代法学,2020,42(02):12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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