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虚拟货币/数字货币交易为什么被司法冻结?常涉嫌哪些罪名?有哪些法律风险?
律本律师团队专业处理银行卡被冻结法律服务,很多人从事虚拟货币/数字货币交易却被司法冻结,那在交易过程中一般会涉嫌哪些罪名,有哪些法律风险呢?律本律师团队结合过往处理过的许多实际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些经验。
据得得智库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5月31日12:00,全球数字货币市场共有币种5530种。总市值共计$270,867,971,351(约为2709亿美元),本周数字货币总市值与上周相比增长了约141亿美元,涨幅约为5.48%。截至2020年6月3日凌晨,市值排名三的虚拟货币依次是比特币、以太坊和TetherUSD。其中比特币以1.22万亿的流通市值位居榜首,成为当之无愧的龙头老大。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然而,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埋下了不少隐患,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的投资价值
两男子现金买卖虚拟货币被大埔法院判刑:金色财经报道,近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案作出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从犯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没收赃款5101770元,上缴国库。
据悉,2021年11月陈某做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其向认识的币圈散户收购USDT 再倒卖给收购方,从中赚取差价。因每次交易都涉及到大量的现金,陈某怕被人抢劫便雇请李某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2022/12/23 22:03:13]
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
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
但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以及此种交易的特殊性,逐渐衍生出了很多法律风险。
菲律宾央行行长:菲律宾将继续积极监管虚拟货币:菲律宾央行行长迪奥克诺表示,菲律宾将继续积极监管虚拟货币。此前报道,7月底,迪奥克诺表示,该行已成立了一个委员会研究发行央行数字货币的可行性和政策影响。不过他表示,还没有看到数字货币的发展影响法定货币的需求。加密货币一直不仅仅属于资产本身,更多地依赖于支撑它的区块链技术。[2020/10/8]
罪
罪,是指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近年来,加密货币如比特币等出现了惊人的价格飙升,这不仅吸引了投资者,也吸引了投机分子与犯罪团队或团队。2018年,美国一家专门研究区块链反的公司CipherTrace发布了一份数字加密货币反报告,数据显示在过去两年里,黑客将从交易所盗走的超过12亿美元赃款以及无法计数的线下赃款和赎金等数字加密货币通过交易所、服务提供商来洗白。交易所、网站/团伙/犯罪团伙、廉价的区块链转账,让赃款可以快速地从黑到白。
律师:数字遗产包括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处理应视情况分别对待: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接受采访时表示,数字遗产大致可以分为3类,一类是社交平台账号及发布的信息,一类是和传统财产如银行卡等绑定在一起、具有一定支付功能的账号,此外还有比特币等虚拟资产。不同类别的数字遗产特性不同,处理起来也应该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人民日报海外版)[2020/9/25]
因此,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有很多团伙或团伙或团队专门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或转移赃款,进而导致交易相对方款项被冻结。
我们来看一起比较典型的通过虚拟货币的的案例:
犯罪嫌疑人X某利用网络聊天工具A某得手后,让A某将100万元款项汇入B某账户,B某账户当时就全额转出到三个不同的账户C、D、E,其中,C某账户就在虚拟货币平台进行法币交易,购买数个泰达币后,将其名下的款项转到到交易方F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交易方F当天如发生其他交易后,将款项转出给G。
如受害人A某发现被后,在机关报案,经机关审核立案后,机关就会根据其当地政策就A某被款项下级账户进行司法冻结,一般情况下至少会冻结三级账户,有个机关。
动态 | 日本参议员藤卷健史与乐天钱包社长就普及虚拟货币结算进行讨论:据日本参议院议员藤卷健史推特消息,近日,其与乐天钱包(日本乐天集团旗下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山田社长就普及虚拟货币结算进行了讨论。[2019/3/7]
在整个过程中,A属于受害人,X是犯罪分子,B属于受害款项关联的一级账户,C、D、E属于二级账户,F属于三级账户,G属于四级账户。F、G就有可能由于此种案件导致名下的银行卡被冻结,进而影响到正常经营。
目前,全国机关严打及类型案件过程中,往往会直接冻结多级账户,导致很多普通人员账户也被冻结。
而在这种案件中,团伙或团队的终端或服务器往往在国外,很多案件几乎很难侦破,而当事人在未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的情况下对于合法资金账户的处理却屡屡受阻,有的往往会由于沟通处理方式不恰当被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或特殊限制措施。
我们律师团队成功处理过很多F、G此类三级及四级账户的案件处理,着重在于整理汇总证据材料、把控沟通节奏要点及落实解冻处理方案。
暴力团体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犯罪收益的活动:据日本每日新闻14日报道,一位中国男性中间人举报称,一个位于东京的日本指定暴力团体自2016年春季开始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犯罪收益的活动,洗净资金达到300亿日元。据该中国男子表示,犯罪团体先在日本交易所购买比特币和以太坊,之后将这些虚拟货币转账至不需要实名认证的俄罗斯Yobit交易所和英国HitBTC等交易所,换成匿名性较高的Zcash,XMR,DASH。当地合作人员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当地现金后,伪装成商业交易用资金。[2018/5/1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其中,如果明知交易向对方是用虚拟货币进行,通过场外交易方式或未实际交付对价等情况,协助犯罪团队的资金转移的,将不仅有可能会导致资金被冻结,还将有可能会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实务过程中,有的人员被冻结银行卡后前往当地机关做笔录后,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笔录情况,就基于此罪名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组织、领导活动罪
,被称为经济的瘤。实际上,不仅仅是在传统经济领域,伴随着区块链近几年的飞速发展,一些组织摇身一变,披起区块链的外衣。他们打着普通人不甚了解的区块链幌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然后采取公司化运作,同时邀请知名的“成功人士”站台,一切“虚假繁荣”的面子工程准备就绪后,依旧是采用最原始的“无限发展下线”的方式进行传播。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8年,我国虚拟货币的案件高达166起。2017年是94起,2016年是46起,2015年是10起,2014年5起,近几年年均增长率超100%。按2018年虚拟货币案件166起算,仅经过几年,虚拟货币已占我国总体比例近5%,可谓增长惊人。
比较典型的有:
“iBank智能钱包”平台借数字货币的名义,发展会员10万余名,涉案资金高达3亿余元。发展会员65层,共吸收数字货币ETH(以太坊)36万个、BTC(比特币)593个、XRP(瑞波币)4291万个。按平台运营期间,各数字货币行情最低值计算,累计金额为3亿元。
“亚元”特大终审裁定书,累计发展会员23万余人,累计吸纳资金近8亿元。作为亚元组织负责人,兰新民因犯组织、领导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罪或非法集资犯罪
这两年,比特币猛涨,虚拟货币一夜之间大量涌出。很多团伙披着区块链、数字加密等高大上的外衣,利用普通投资者不懂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的心理,从而实施。
常见的局是:
犯罪团伙向客户推荐APP投资产品,主要是通过美金购买“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涨幅很大,赚到的钱只要交少量的手续费,可以随时提出来,只要按照的要求开户,并向指定的账户汇款,稳赚不赔。前期操作过程中,投资会呈现倍数增长,随后,客户往往会加大投资。但后期账户被冻结,其中的“虚拟货币”被取空,被踢出群聊,删除好友,等到的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近期,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提示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面向境内居民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活动。这些不法活动来的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较大。
二是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有的还利用名人“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花样翻新的各种名目发行虚拟货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是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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