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关于“数字货币”的话题成为各界讨论的重点。此前,Facebook计划发行的Libra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是由于监管部门的介入使得该项目受到实质阻碍。我国对于数字货币的研究似乎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央行在2020年工作会议上也把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实际上我国在该领域具有先发优势,早在2014年央行就成立专门研究团队,对数字货币技术、系统开发、业务逻辑、法律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
据央行货币研究所负责人公开介绍,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采用上层运营体系,即央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其它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而不是像纸币一样,由央行直接向社会公开。而基于现有IT基础设施、人才力量、服务体系下,究竟数字货币与纸币如何实现完美“切换”,为社会大众带来更加便利的体验,确实值得期待。
独家 | 陈云峰:以加密货币的用途进行征税是使其合法化的重要方式:中伦文德陈云峰律师则对金色财经分析表示:通常来说,在加密货币已被明确定性的情况下,尤其是被认定为“商品”或“投资品”的话,其和其他交易商品的差异性不大,征税范围可以参考传统的投资品,包括 (1)将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币; (2)将加密货币兑换成其他加密货币;(3)使用加密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 (4)通过空投或者奖励免费获得加密货币等方面。
因此,以加密货币的用途或使用方式进行征税是加密货币活动合法化,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监管的有效手段之一。[2020/1/3]
1. 央行数字货币是什么?
央行数字货币 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简称 DCEP), 由我国中央银行背书发行,是央行对公众的负债。DCEP属于法定加密数字货币,具有无限的法偿性,是人民币的数字形式,其本质是货币。区别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DCEP旨在替代流通中的纸币,而电子支付是基于现有的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将现金电子化,其本质是支付工具,实质上是通过银行对用户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结算。
现场 | 陈云峰:海外开展数字货币活动依旧存在风险: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2月26日,在由金色财经主办的金色沙龙上海站现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发表了演讲,他指出,现在很多项目跑到海外开展数字货币活动,这依然是有风险的。他说,法律有臂展,它除了领域之内的刑事有管辖权外,在域外如果伤害到当地公民,当地依旧有管辖权。[2018/12/26]
央行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发行方式、管理模式,技术架构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法定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并做信用背书,价值与人民币挂钩,可调节发行总量并处于银行体系监控范围之内。同时,央行采取的是中心化的管理模式,非纯区块链的技术构架。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且发行主体非有权机构,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基于工作量证明机制等共识机制保证系统运行, 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价值波动较大,并且匿名性不易追溯。
金色相对论 | 陈云峰:没有明确的边界,币改和链改概念属于新瓶装旧酒:本期金色相对论中,在关于“ 链改,为什么?改什么?”这一问题上,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表示:在没有明确边界和基础的条件下,单纯从概念上讨论币改或者链改这个话题,基本上属于新瓶装旧酒的做法。那么基于什么情况下币改、链改有意义呢,首先,要为币改和链改正名,就是要改成什么样的币,以及如何将传统行业和区块链进行有价值结合;然后,确定币改的合法有效,以及应用场景的必要性,基于以上原因,所以才要进行币改、链改。
法律监管上很多国家“币”尚且没有合法地位,更谈不上币改了,这就是前面说的法律基础保障。目前都是支付工具,流通凭证。不具有任何股权、债权、收益权属性,否则很容易引起证券调查。[2018/8/10]
另外,DCEP并非加密数字货币,在目前技术实现过程中也并没有涉及区块链技术。DCEP作为货币仍然作为央行的一种负债,中心化的管理方式便于政府对货币的管控,防止、逃税及非法融资等犯罪活动。
中伦文德陈云峰:禁止ICO并不意味着区块链技术以及虚拟货币时代的终结:近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在2018第二届中国(上海)区块链新金融高峰论坛上表示,2017年9月4日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ICO筹资活动,使得ICO在中国的合法性画上了句号。但这并不意味着区块链技术以及虚拟货币时代的终结。“我国区块链行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如果你现在不进来、不关注,势必错过一次大好机会。”陈云峰说道。此外,他还强调,“现在监管高层,也在慢慢转变自己的方式,但是到底是乐观的还是不乐观的,不太好说。我们建议不管境内还是境外,时刻关注所在国的政策法律,因为都是动态的,随时有可能变化。”[2018/6/9]
2. 为什么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陈云峰:西安“区块链”案件受害者可抱团报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近日发表了对西安“区块链”案件的受害者提供了建议,第一,受害者要尽可能的收集项目方相关材料及线索;第二,可抱团向机关报案并提交上述材料,如果机关立案的,要积极配合机关调查,时刻关注案件进展。[2018/4/20]
在电子支付较为发达的今天,为什么还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1) 维护法定货币主权地位。货币一般是指法定货币,即由一国有权机关发行的,具有的支付功能的一般等价物。货币的发行涉及一国主权和经济政策,因此,当今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发行权均由政府牢牢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法定货币必须由一国有权机关发行,由国家信用背书,Facebook联合全球金融及非金融机构,目的在于打造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但是归根结底,Libra是由Libra协会发行的,当然不能等同于法定货币,虽然短期内Libra可能并不会威胁一国或地区有权机关的货币发行权,但Libra架构本身所带来的跨境风险、外汇管制风险、隐私泄露风险等仍然值得警惕。
(2) 纸币、金属币的发行、印制、保存成本非常高。由于印制纸币所需的技术和材料都非常特殊,且为了提高防伪成本,我国在纸币、金属币上投入了很大成本,此外,这些纸币和金属币上也容易传播细菌。
(3) 完善现有支付体系。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仍属于市场主体,其运作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合法问题、隐私问题等都不容忽视,央行推出法定数字货币及数字钱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前述问题,为我们在使用电子支付过程中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3. 数字货币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复杂的技术、以及特殊的发行方式,以及前面国家战略层面的需求,这些似乎都不能直观说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对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好处,毕竟技术最终都是为人服务,我国央行筹备5年多的法定数字货币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究竟会带来哪些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法定数字货币属于法币,具有无限的法偿性,所以接收方不可以拒收央行的法定数字货币。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电子支付的平台,就可以使用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支付,而不会像第三方支付平台那样,因商业竞争面对排他性的限制。与电子支付类似,数字货币的交易应该会涉及快捷支付、扫码支付、数字钱包间转账等操作。同时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法定数字货币采用的“双离线技术”使数字钱包不需要网络就可以完成价值转移,适用范围更广,小额零售或将成为高频应用场景。
(2) 央行数字货币的交易实行可控匿名,为了防止数字货币的匿名性被利用于或恐怖主义活动融资,当大数据识别出特定交易特征时,数据挖掘技术能够快速地进行身份比对并锁定账户地真实身份。同时,法定数字钱包的交易会按照现行的现金管理规定设置一定的限制,并根据不同级别钱包设定交易限额和余额限额,例如直接兑换大额的现钞等可能需要提前预约等。
(3) 预防犯罪。由于加密货币交易的匿名性,自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产生以来,就不断地吸引着避税者、者的目光。尽管我国监管部门已经禁止加密货币的交易,但是一些投资者仍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进行交易,给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司法管辖方面。在有权机关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一方面,通过监控额度及流向,可以有效实现良币驱逐劣币,另一方面,更有利于重新树立老百姓对于使用数字货币的认知。
目前,由于央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尚在研究阶段,对于一些冒用央行名义发行数字货币或者散布虚假消息的情况,央行在2019年11月13日便已经出台《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情况的公告》,该公告明确提到:“人民银行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仍处于研究测试过程中。市场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数字货币,网传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均为不准确信息。”因此,我们应当随时关注官方发布的消息,在央行未公开宣布使用法定数字货币之前,不盲目相信任何形式的推介及交易,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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