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DCEP(央行数字货币)进程从2014年开始启动,从2019年下半年进入应用落地阶段。2021年1月1日,深圳开展数字人民币第三轮大规模试点,向在深个人发放2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抽签结果于1月7日正式发布。同时,农行在本次活动中率先推出了ATM机的数字人民币存取现功能,引导市民适应现金的数字化。
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发行是我国突破欧美国家在清算系统方面垄断和封锁的机遇,将助力人民币进一步走向国际。但机遇与挑战并存,DCEP在国内发行将面临多方面挑战,针对法律、流通、金融以及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均须作出一一应对。本文旨在对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在发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央行数字货币(DCEP)是国家信用背书的运用区块链及电子加密等技术构建的全新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价值特征及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以数字化的形态呈现,具有与纸币一样的功能和属性。
中纪委:虚拟货币“挖矿”盲目无序发展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和高质量发展目标背道而驰:金色财经报道,1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持续纠治“四风” 弘扬新风正气》,文章提到,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其盲目无序发展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和高质量发展目标背道而驰。为防止打着新理念、高科技、数字化旗号“穿新鞋走老路”,浙江省纪委监委开展利用公共资源参与“挖矿”、交易行为整治工作。江西省纪委监委针对开发区一些企业违规从事虚拟货币生产等问题,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及时查处纠正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的行为。[2022/1/10 8:38:43]
与传统货币相比,央行数字货币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主要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正因为这些区别,我国现行的以传统货币为调整和保护对象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的要求。
周延礼:预计到2025年数字经济占我国GDP会超过50%:12月5日消息,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今天在国际金融论坛第18届全球年会上表示,我国的数字经济规模由2005年的2.6万亿元上升到2020年的39.2万亿元。2020年,中国的数字经济占国民经济总值的比例已达38.6%,位于全球第二。伴随着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信息产业变革,数字经济已成为当前最具活力、创新力、辐射最广泛的经济形态,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增长极之一。预计到2025年,数字经济占我国GDP会超过50%。(国是直通车)[2021/12/5 12:52:19]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偿货币地位问题;二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工信部陈晓华:“区块链+大数据”将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区块链重大项目评审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晓华表示,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成为大趋势。“区块链+大数据”将变革生产力和创新商业模式,进而改变全球经济竞争格局,也将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证券日报)[2021/3/26 19:19:13]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仍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DCEP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有的法律也无法为DCEP的发行与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定数字货币专利助力我国数字金融发展:5月14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文章《法定数字货币专利助力我国数字金融发展》。文章指出,目前,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研发工作主要由央行下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中钞信用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三家机构承担。截至2020年4月14日,根据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的检索结果,这三家机构已分别为数字货币及其相关内容提交22件、65件、43件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涵盖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应用的全流程,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文章写道,从专利角度分析,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研发进展迅速,已完成技术储备,具备了落地条件。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下的一种大趋势,它的推出势必给现有的货币体系带来巨大改变,给我国的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值得翘首以待。[2020/5/14]
因此,若要响应DCEP的全面推进,应当立法先行,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或者由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将数字货币发行权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并对人民币的定义作适当调整,明确DCEP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态,与现行的记账货币、纸币、硬币具有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
声音 |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琳:我国区块链专利超1200项,数量世界第一:金色财经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电学部电子工程室主任王琳介绍,在区块链领域的专利里,主要分为支撑技术和技术应用两大方向。截至2018年,我国拥有超过1200项区块链专利,在数量上处于世界第一。目前,在全球区块链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上,全球前十的申请人中国占据一半,第一名是阿里巴巴,中国人民银行、电子科技大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也在榜单之上。阿里巴巴在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投入上具有很高的合理性和前瞻性,是目前行业内最为活跃的中国企业之一。王琳同时认为,区块链的不少底层基础技术专利仍然由美国申请人掌握,中国的创新主体要加强基础专利布局,力争从跟随者转变成引领者。国内企业多偏重技术应用,关键技术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较为薄弱。对于我国区块链的发展,王琳建议,应加强产业发展规划,扶持新创企业,加强数据管理、加解密、共识算法等区块链技术的基础研究,加强基础专利的国外布局。[2019/12/4]
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偿性,但是央行数字货币尚不属于人民币的范畴,无法受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保护。同时,受数字货币的流通技术限制,使用人必须拥有接收数字货币的终端设备,并依赖网络技术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将来数字货币的法偿性权威。
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央行数字货币将与传统纸币、硬币共存。对此法律需要就二者的共存问题作出回应,以便消费者和企业知道哪种货币是有义务接受的法偿货币,公司需要知道在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选择哪一种货币单位,经济主体需要知道对于特定货币形式有哪些法律限制。同时,有必要增设例外条款,明确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接收数字货币的,应兼顾实际需求,可以免除处罚。
央行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较之传统的纸币和硬币,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较难认定,央行作为唯一能够提供中央银行货币的最终性机构,无论数字货币的法偿性权威如何,都应当确保其所有权转移系统能够具备法律上的最终性,即交易的确定性,不可撤销和不可逆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转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须以法定形式对外公示,如动产的占有和交付,不动产和权利的登记。相对人基于公示信息进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不符,法律亦认可该交易效力。民法典规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记,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确体现出所有权人对特定物独占、排他的支配。对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也应当结合公示方式予以确认。
实践中,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两种:
一是“交付转移”,转让人将数字货币与相应的私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
二是“登记转移”,转让人向中央银行数字机关登记机构发送转让货币的指令,登记机构验证转让人所有权人身份,再变更数字货币中的身份代码信息与受让人私钥相匹配。
由此看来,DCEP的所有权转移系统似乎并非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平台,而更适合搭建一个许可型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由中心机构负责交易验证和账本更新,采用相对简单的共识机制。此种技术结构的设计正是为了确保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的最终性,方便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验证和监管,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
央行数字货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以纯数字化形式发行,结合身份代码信息和私钥确定所有权归属,全程以信息传输方式进行,必然面临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丧失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损害财产权益。
对此,除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外,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数字货币金额、秘钥、交易记录等信息。其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非法采集个人信息行为作出效力性禁止规定。此外,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可能因其的、腐败和逃税等金融犯罪问题,应当设置专门的查询条件和查询程序规定。
中国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权区块链的代表形态,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数字货币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亟待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积极应对未来的挑战。
References
刘向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J].中国金融,2016(17):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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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宇.央行发行主权数字货币(DCEP)的机遇及其法律问题——兼论全球监管合作构想[J].特区经济,2020(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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