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案例解析|深圳法院判决盗窃以太坊构成盗窃罪,认定其财物属性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曾写到,刑法泰斗级人物张明楷教授认为,比特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那么,与比特币同属于加密数字资产的以太坊是否也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最新的一起判决中给予了答案。

以太坊开启了ICO热潮,前两年的区块链ICO项目,ETH都属于约定成俗的募集对象,无论是散户还是机构,对一些区块链项目进行出资时,都采取支付ETH的方式。

作为全球流通市值第二大的加密数字资产,以太坊曾被视为区块链的2.0,是区块链加密资产中除了比特币之外的标志性加密数字资产。

以链法团队处理的众多区块链项目投资纠纷、代投纠纷为例,其中绝大多数都会涉及ETH,对ETH财物属性的认可,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前提。同样的,以ETH为犯罪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也是司法认可的ETH财物属性。

金融壹账通入选中国工程院《发现100个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应用案例:近日,中国工程院《中国区块链发展战略研究》项目发布“发现100个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金融壹账通作为技术提供方和运维方参与建设的天津口岸跨境贸易区块链服务网络入选应用案例。[2021/10/28 21:05:54]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起盗窃犯罪案例宣判,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虽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能够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这样的一起案例,对于深圳地区处理涉及到ETH这种加密资产的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深圳地区作为众多区块链项目的所在地,涉及到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资产的案件众多,以这个案例为参考和借鉴,会有利于这些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Telegram“搬砖套利”最新案例,三用户被834个ETH:据追币猎人CoinHunter报道,近三日有三名用户提交丢币事件反馈称遭受Telegram“搬砖套利”。不法分子假借“搬砖套利”的说辞,声称1个ETH可以兑换50-100(根据行情调整)个“HT”,从而引导三名用户将834个ETH转入者0xcf7eb5e、0x8e047fc开头的合约地址中,并返还给用户虚假“HT”从而取用户资产。据CoinHunter统计,“搬砖套利”局总额已超50000枚ETH,截至报道时局仍在持续运转。[2020/4/21]

案件档案

审判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粤0304刑初2号

判决时间:2020年01月20日

现场 | 丹华资本董事总经理:今年将看到资产代币化更多的案例:金色财经现场报道,旧金山时间1月18日,在niTROn SUMMIT 2019区块链峰会有关“熊市投资”的圆桌讨论上,丹华资本董事总经理丁若宇认为,游戏、内容方面的Dapps都是生态系统中早期出现的很好的应用,目前正在处于很好的开发周期中,熊市里的项目开发都可能带来下一波浪潮。很多项目不需要太大的规模,需要很多安全性,能够全球流通是最重要的。今年能够看到资产代币化更多的案例。熊市下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赢家,大的公链体系开始布局自己生态体系,开始相互竞争,同时将会有有一些并购出现以整合整个生态。[2019/1/19]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立于2019年3月入职深圳市鑫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区块链工程师职位。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立参与鑫益嘉公司与被害单位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浩德星球项目,李立掌握了浩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

列支敦斯登总理:加密货币仅仅是代币经济中区块链潜在使用案例的一小部分:据Cointelegraph消息,列支敦斯登总理Adrian Hasler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我来说,加密货币仅仅是代币化经济中区块链潜在使用案例的一小部分。我认为我们必须区分支付流量、代表合法支付手段的稳定代币和自我维持的加密货币。毫无疑问,代币经济中的支付是通过区块链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假定与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数字货币将发挥重要作用。[2018/6/24]

因被告人李立在鑫益嘉公司试用期间被评定为不合格,于同年5月31日向鑫益嘉公司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被告人李立对被辞职心生不满,遂于2019年6月20日在其住处利用之前掌握的浩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通过手机上网登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的帐户PK-新钱包盗取以太币3个、浩德币400万个。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立又进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的账户PK-新钱包盗取以太币0.4个。后被告人李立将盗窃的以太币、浩德币转存在其OKEX交易平台开设的帐户和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设的帐户里。

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市场交易行情记录,涉案被盗的以太币共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其中2019年6月20日盗取的3个以太币价值人民币5536.9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立已向被害单位退还其盗窃的全部浩德币及0.4个以太币。另查明,涉案浩德币因并未公开上市交易,无法计算价值。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李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立向被害单位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5536.99元。

链法案评

1.ETH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沿袭对比特币刑法意义上财物属性的认定方式:

首先,ETH的获得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很多人的ETH都是通过支付相应的法币对价进行购买。第二种,有的以太坊是通过挖矿产出。也就是说,以太坊既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也具有主观的使用价值。

其次,“财物”这一概念,原本就包括财产与物品,所以,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都可以包括在“财物”这个概念之内。

我国刑法没有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而是只使用了“财物”这个概念。既然如此,就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财物能够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况且,财物的外延一定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增加的,在虚拟财物大量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否认虚拟财产属于财物,ETH也在此列。

最后,以ETH为代表的加密资产,存在经济价值,可以公开交易,将其解释为财物不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所以将盗窃ETH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2.ETH这类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应以案发时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进行计算

盗窃犯罪的数额,是对盗窃犯罪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从链法团队接受的众多咨询来看,很多投资人在向我们咨询时都曾提及,当地由于无法确定相应的加密资产所值金额,所以往往无法立案。

在本案当中,法院在认定被盗窃的ETH价值时,选取了「案发时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进行计算,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提倡的观点。

加密资产具有价格波动性大的特点,所以,选取哪个时间节点作为确定价值,很有可能就会影响到定罪量刑。

福田区法院在认定时认为,以太币在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价格,其价格虽随着交易行情的变化而有所波动,但就如其他实体货币的汇率或股票交易一样,能够确定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具体价格。以此为标准,同样可以确认加密资产的金额。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具体金额时,参考了部分交易平台的实时价格,同样也征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的意见。

3.对于未上市交易的加密资产,无法计算价值,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本案中,除了被盗窃的ETH之外,还存在一部分浩德币,法院认为由于浩德币未上市,所以无法计算其价值,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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