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①。
我们认为,此处的账本可以理解为数据库,即以一定方式储存的数据集合。
对于传统的数据库,其法律保护方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上的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
美联储研究人员:CBDC在应对宏观经济冲击时提供了灵活性:金色财经报道,美联储(Fed)的研究人员周一发表了对央行数字货币相关文献的深入研究。美联储研究人员表示,由于存在全数字化美元(无论是来自私人实体、美联储本身还是两者结合),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CBDC是否可以代替法币作为货币或存款,或两者皆是。美联储正在探索有关该主题的多种思路。报告作者称,对于这些机制至关重要的是,CBDC在应对宏观经济冲击时提供的灵活性。[2020/11/10 12:09:21]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前半句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据此规定,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法律赋予其作者以著作权。
声音 | 央行金融研究所前所长姚余栋:区块链可运用在养老产品的登记领域:据金融界消息,在谈及“是否可以实现区块链技术与养老产品的结合”时,大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前所长姚余栋接受采访时表示,区块链可运用在养老产品的登记领域。个人养老账户中,养老产品的买卖及相互转换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来保障效率。区块链技术能够提高数据流转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与便利。同时,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资管产品(除公募基金外),需实行向上、向下的穿透。账本数据库是区块链技术核心部分,区块链数据公开可验证,保证完整和透明。这一技术可为产品向上和向下的穿透需求提供支持。[2019/3/21]
数据库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只保护数据库的结构不保护数据本身,同时,独创性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现场丨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美国联邦储蓄银行(亚特兰大)前研究员:区块链将信任机制转化为多点共营:8月15日,由UBI主办的“全球区块链合作联盟”成立大会上,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美国联邦储蓄银行(亚特兰大)前研究员胡捷在讲解通证商业模式时:以智能合约实现分工协作、以可信账本记录工作绩效、以权益通证兑现激励回报。具备以上特点的商业模式,可称为通证商业模式,通证商业模式主导的经济体系,可称为通证经济。传统记账模式的缺点是信任机制单点脆弱,区块链将信任机制转化为多点共营;权益通证来讲,以通证为新的权益载体,用应用体系的内生、外生系统,构建价值互联网,提升权益交换效率,为应用协作的参与方提供激励。[2018/8/15]
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保护。
通常认为,擅自利用他人付出成本制作的数据库牟利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在朝民初字第2354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为形成相关数据信息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该数据信息具有实用性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该数据信息可以作为经营成果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区块链的出现给现行的数据库保护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区块链是去中心的,去中心意味着每个节点都对区块链享有权利,但在区块链遭受侵害时,却不存在一个著作权人或者经营者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期待公法对区块链进行保护似乎更为合理,例如对破坏区块链系统者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但破坏区块链系统是否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此外,可以考虑从保护区块链上存储的数据来保护区块链。
虽然数据本身既非权利的客体也非财产②,但数据所承载的信息以及相关数据活动可能具有人格属性或者财产属性。《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该法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上两个法条为区块链的法律保护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芝加哥学派理论旗手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在其名篇《网络空间与马的法律》中指出,所谓网络法与“马”的法律并无本质不同——无非是传统财产、合同和侵权法在新领域的延伸,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计算可以毫无阻碍地切割与处理一切网络法律问题,所需要的无非是三件事:提炼普遍规则、创设财产权,剩下的工作就交给“看不见的手”来完成③。
借鉴这一观点,对于区块链领域的法律问题或者“区块链法”,目前亟需的也是在没有财产权的地方创设财产权,建立更为明确和清晰的规则以及促进交易机制的形成。
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第5页以下。
参见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第167页以下。
?FrankH.Easterbrook,《CyberspaceandtheLawoftheHorse》,UniversityofChicagoLegalForum,Volume1996,Issue1Article7.转引自余成峰:《从马的法律到黑箱之法》,载《读书》2019第3期,第1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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