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都区检察院以构成集资罪对AFTC币的发行人提起公诉。
假用区块链概念,采用方式,以发行虚拟货币为手段非法集资的案件,此前多被定性为组织领导活动罪。
AFTC币被定性为集资,这意味着涉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有可能会在诉讼终结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近期,包括CNNS和二次元网站嘀哩嘀哩都因涉嫌被立案。在犯罪案件当中,作为参与项目的投资人,有可能被定性“受害人”。
鉴于受害人的身份,合理的采取维权措施,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是有可能挽回损失的,这应当引起所有投资人的注意。
2019年8月14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了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的一起集资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付某和姜某设立虚拟币交易平台,发行AFTC币,引诱众多人购买AFTC币,已经涉嫌构成集资罪。
运用公证区块链的破产案件智慧操作平台落户重庆:运用“互联网+破产案件+区块链+公证”的破产案件智慧操作平台“易清算破产案件智慧操作平台”于7月30日正式落户重庆。平台将有效解决破产清算行业以往的办案痛点,从实务操作出发,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降低办案风险”为出发点,构建安全、公正、效率、便捷的智慧操作平台。(上游新闻)[2020/8/2]
ICO、STO、IMO、IFO、IEO,区块链行业融资的名词层出不穷,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曾就这些融资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过分析,我们认为,各种“O”的本质在于向公众吸收资金,这种行为在当前的监管框架下是违法的。
O1?案情简介
被告人付某于2018年3月份与李某等人在互联网非法设立虚拟币AFTC币交易平台,炒作区块链概念,发行AFTC币,通过后台操纵提升币值,对外以“AFTC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推广,发布AFTC币“只涨不跌”、“持币生息”等虚假诱惑信息,引诱众多投资人购买AFTC币。
动态 | 瑞士FINMA已向Crypto Capital的母公司委任调查代理人 或涉及Tether案件: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已于9月10日将一家名为Global Trade Solutions AG的公司列入了“Investigating agents entered in the Commercial Register”名单。FINMA官网解释称,名单所列对象为已委任调查代理人并已进行商业登记的公司及个人。所谓调查代理人,系指由FINMA委派的独立专家,负责根据监管法澄清案件事实或执行其命令措施。 经查,Global Trade Solutions AG为Crypto Capital的母公司,而后者即为Tether及Bitfinex案件中所涉及的巴拿马“影子银行”。 不过,FINMA官网也解释称,在此名单上的个人和公司不一定违反了任何义务或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怀疑存在未经授权的活动,投资者应注意,FINMA会调查相关供应商是否需要获得授权。一旦事实清楚并做出了必要的改动,就会从名单中删除。[2019/9/18]
被告人姜某明知AFTC币系被告人付某等人建立平台发行,存在崩盘风险,造成后期投资人损失,仍以市场三部领导人身份积极参与推广吸收资金,共吸收了被害人花某某、仇某某等人投资购买AFTC币,同年6月14日,被告人付某关闭了该AFTC交易平台。
动态 | 弗吉尼亚州律师事务所创建区块链诉讼数据库 以帮助律师处理区块链相关案件:据Live Bitcoin News消息,弗吉尼亚州里士满的金融律师事务所Murphy&McGonigle创建了区块链诉讼数据库(BLD)系统,以帮助律师事务所处理基于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案件。据悉,该系统可追溯至2011年第一个以加密货币为中心的诉讼的信息。[2019/8/6]
归案后,被告人付某、姜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17548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盐都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日报:利用虚拟经济进行新型金融集资的非法集资案件增多:《人民日报》今日发文表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犯罪套路也在不断更新。与早期“发传单—投资—高息—六月付本”的传统集资不同,新型金融集资披着虚拟经济、金融创新的外衣,利用“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名目,组织集资活动,活动范围突破了地域限制,下线发展也超越了熟人圈子,呈现出蔓延广、迷惑强、诱惑大等新特征。集资标的也呈现虚拟化,集资的产品由传统的化妆品、资源开发等“实体经济”向资本运作、虚拟货币等虚拟产品进化。[2018/5/29]
O2?
法律分析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实。
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以比特币为犯罪对象的案件,一般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称,由于比特币是网络虚拟货币,所以,以比特币为犯罪对象的案件,一般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但在黄杰一案(武汉市首例比特币盗窃案)中,有证据证明,刘太婆(受害人)购买比特币支付的款项,以及黄杰(犯罪嫌疑人)将比特币卖出后获得的赃款,都是实际支付,比特币的价值得到了清晰体现,所以,办案检察官认为,黄杰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涉嫌盗窃罪。[2018/5/8]
不法分子将“区块链相关概念”加入到非法集资类活动中,而集资罪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当中的重罪,嫌疑人有可能面临严重的刑罚。
什么是集资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为集资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罪的必备主观要件,如果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能成立集资罪。?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此外,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具备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四个方面的客观表现也表明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也就是说,从ICO到IEO,都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本案中,AFTC平台发行AFTC币,引诱投资人进行购买的行为,本身属于非法集资。加之使用了的方法,且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所以检方认为其涉嫌集资犯罪。
如果被认定为构成集资罪,投资人如何追回投资款?
在目前的公诉书中提及,犯罪嫌疑人姜某主动退回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法院在后续对其进行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由于案件被暂定性为集资,那么后续集资参与人的权利如何保障?也就是投资人如何追回自己的投资款?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作为集资案件的投资人而言,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提供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意见”第十条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来源:链法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